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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环球网报道,上海一小伙因无固定车位,邻居阿姨好心将闲置车位借给他使用,

5月28日环球网报道,上海一小伙因无固定车位,邻居阿姨好心将闲置车位借给他使用,双方书面约定阿姨可随时收回。小伙起初感激,后却瞒着阿姨通过物业将车位改至自己名下,霸占长达15年。当阿姨要求归还时,小伙拒不退还并称其“没资格”。阿姨诉至法院。
 
2002年那会儿,这个小区刚交房不久,地下车库还很空。李阿姨是第一批搬进来的业主,房子拿到手的时候开发商顺手给她分了一个固定车位,位置就在靠墙那一排,不算最中心但胜在稳定。

那时候车真的不多,小区里很多人甚至还没买车,车位基本是“用不上也不会觉得紧张”的状态,李阿姨自己后来也不怎么常住,有时候回老房子,有时候去外地帮孩子带娃,车位长期空着。
 
七年后,小孙买房搬了进来。他那时候刚结婚不久手里有辆车,但现实很尴尬,车位没有。

每天晚上回家最头疼的就是进小区之后开始绕圈,地上车位早就停满,地下车库也要碰运气,有时候转半个小时都找不到位置,只能停在小区外面马路边。

冬天冷夏天热,这种日子过久了人很容易烦。有一次在电梯里碰到李阿姨,小孙随口说起停车的事语气里都是无奈,李阿姨听完也没多想,说自己车位空着也是空着,她本身性格比较随和,觉得邻里之间帮个忙也没什么。
 
后来两人就坐下来简单谈了一次。2010年左右他们签了一份协议,李阿姨把车位借给小孙使用,小孙负责交日常停车费用,但车位归属和使用权原则上随时可以收回,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没有模糊空间。

刚开始那几年小孙确实是感激的,不用每天找车位生活一下子轻松了不少,他也会按时交费,见面还会客气打招呼,关系看起来挺正常。
 
但时间一长,人心态慢慢就变了。尤其是当他意识到这个小区车位越来越紧张的时候,外面来访车辆变多,租车位价格也在涨,连临停都要抢,他开始有点不安。

有一次他甚至试着去物业问能不能“正式登记”成自己的车位,物业那边没给明确答复,只是说按照规定车位不能私下转让也不能随意变更使用人。

但小孙没完全听进去,他之后私下去找了物业某个工作人员,以“长期使用”为理由把使用登记信息改成了自己的名字,这个操作没有通知李阿姨,而李阿姨那段时间人在外地也不太关注小区的事。
 
这一拖就是很多年。十五年过去,小孙几乎把这个车位当成了理所当然的存在,车位一直停着他的车,他也早就习惯了,甚至在心理上他已经默认这个车位“就是自己的”。

去年情况变了,李阿姨要回小区长期住,她回来第一件事就是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占着,车牌不是她的,小区登记信息也变了。

她去问物业,物业说系统里显示的是小孙在使用,李阿姨当场愣了一下,她把当年的协议拿出来,说得很清楚这只是借用关系不是转让。
 
小孙这边态度就完全不同了,他一开始还比较客气,说“用这么多年了,也算固定下来了”,后来谈着谈着语气就硬了。

他说这车位他一直在用、交了这么多年费用早就应该归他,甚至还说李阿姨这么多年没用已经不应该再要回去。

两边很快谈崩,物业夹在中间也没法解决,只能建议走法律程序,李阿姨于是起诉。她的诉求很直接就是要回车位,拿出的核心依据就是那份当年的书面协议。
 
小孙那边也请了律师,他主张的是另一套逻辑:自己长期使用并且有物业登记变更记录,已经形成事实占有关系。

案件进入审理后,法院首先查的是车位性质,很快发现这个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并不归个人,而是归开发商统一管理,后续由物业进行分配使用。

也就是说这类车位本身就不能私下随意转让或者永久固定给某一个人,小区还有明确规定车位必须按照规则分配,不能通过私下协议绕开。
 
这样一来,当年的那份“借用协议”就被重新放到法律框架里审视。

法院认为这份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的,但它绕开了小区统一管理规则,也影响了其他业主公平使用的机会,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类损害公共管理秩序的约定是不被认可的。

法院同时也看了小孙的行为,他在明知车位不能私自变更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式方式修改使用登记,这种做法同样不被法律保护。简单说他既没有合法转让依据,也没有完全正当的取得过程。
 
最后的结果比较直接:李阿姨不能单凭那份协议直接要回车位使用权,小孙也不能继续以现有状态永久占有,车位必须回到小区统一规则下由业委会和物业重新按照流程分配。

一审结果出来后双方都不服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