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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彭先生在2024年9月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一年,租赁期间房东陈先生以卖房

福建福州,彭先生在2024年9月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一年,租赁期间房东陈先生以卖房为由,频繁带人看房,严重影响了彭先生的生活,彭先生忍无可忍提前搬离。可房东称他提前搬走属于违约,拒绝退还2000元押金。

2024年9月,福州的彭先生租下了一套房子。房子的装修风格和屋里各种设施都让他很满意。

更贴心的是,入户门装的是密码锁,再也不用担心自己总是忘带钥匙、被锁在门外了。

不过,这把密码锁只有房东陈先生才有修改密码的权限,彭先生自己没法更改密码。

彭先生当时虽然有些疑虑,但是想着毕竟是人家的房子,自己也没放什么值钱的东西,房东也不会没事往自己家跑,就没多说什么。

由于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化,双方并未对密码锁的使用权限作出特别约定,彭先生当时也没有多想。

入住一段时间后,房东陈先生想把这套房子卖掉,将房源信息挂到中间人那里,为了方便看房,陈先生还将入户门密码告诉了中间人。

自挂牌后,中间人频繁带人看房,有时一天能来好几波。不管彭先生在家还是没在家,中间人都会领客户来看房。

有时候彭先生正在睡觉或是正在吃饭,中间人就来敲门,更有甚者有的中间人直接点开密码就进,进门发现有人住,一边道歉,一边说不知道里面住着人,进了门以后,带着客户在各个房间随意走动、查看房型和装修。

起初彭先生还尽量配合,但次数多了实在不堪其扰,便向房东陈先生提出自己的诉求:希望更改密码,或者中间人在来访前提前通知他,以便安排时间、减少对生活的干扰。

然而,急于将房子卖出的陈先生认为,看房不过几分钟的事,并未对彭先生的请求不予以理睬。

到了2025年1月3日,彭先生忍无可忍,决定搬离该房屋并另寻住处。

搬走后,彭先生向房东索要2000元押金,却遭到陈先生的拒绝。对方表示:“当初签合同时说好租一年,现在还没到期你就搬走了,这是违约。你还想要押金?押金就当违约金了!”

彭先生对此并不认可,认为自己不是无缘无故就退租的,实在是因为房东屡次放任中间人,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敲门甚至直接开门进入他的住所,才让他下决心搬家的。

他进一步提出,房东不仅不应无理克扣押金,甚至还应当就自己屡次被打扰的正常生活,以及因此被迫提前搬家的额外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子是房东的财产,他是否因此就有权未经租户同意擅自进入租户的房间?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租户所租赁的房屋,正是这一法律保护下的私密空间。

此外,《住房租赁条例》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在本案中,房东陈先生放任中间人未经彭先生同意擅自进入其住所,这一行为直接侵犯了彭先生的隐私权和居住安全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房东擅自进入彭先生房屋,彭先生可以报警,民警可依据该条款对房东进行行政处罚。

总之,房东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将房屋出租后,使用权已转移给租户。房东未经租户同意擅自进入出租房屋,轻则构成民事违约、侵犯隐私权,重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庭审结果,也验证了这一法律原则,判定彭先生与陈先生的合同解除,陈先生返还彭先生押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