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痛心了!广东惠州两对未成年亲姐妹,结识27岁男子后时常结伴出游。五人相约水库游泳,男子明知四名女孩不会游泳,依旧带她们下水打闹,还将人逼至深水区,最终两名姐妹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男子尽力施救,却没能挽回性命。独自抚养女儿的父亲心痛不已,一纸诉状将涉事男子与水库管理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70万,但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很多人都没想到。
这件事最值得说的,不是结果有多让人寒心,而是整个过程里藏着好几个普通人根本不清楚的关键信息。
先说事情本身。2024年7月23日下午四点多,27岁的潘某开车带着四个女孩,去了惠州一处偏僻的电站水库。这四个孩子里,有15岁的伍某乙和13岁的伍某丙这对亲姐妹,另外还有两姐妹,全都是未成年人,也都不会游泳。
那个水库平时几乎没人去,周围杂草丛生,岸边还竖着"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是标准的野外危险水域。
一个快三十岁的成年男性,开车拉着四个初中年纪的女孩,专门跑到这种地方,这一点从一开始就值得打问号。
潘某和这四个女孩通过微信相识,认识之后频繁约出去玩。一个成年男性主动和十几岁的女孩保持这么高频率的接触,动机本身就经不起细想。
刑事判决已认定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至于是否存在其他问题,目前没有公开的司法结论,不妄下定论。
事情是怎么走到不可收拾那一步的?一开始几个人在浅坝上吃零食,场面还算平静。没多久,潘某带头下水,三个女孩跟了进去,他开始追逐泼水、做危险动作,一步步把女孩们往深水区带。
女孩们慌着往后退,脚底打滑,直接落入深水处。四个都不会游泳的孩子,瞬间失控。潘某察觉情况不对赶紧救人,只拉上来一个,体力耗尽之后,15岁的伍某乙和13岁的伍某丙姐妹俩,就这么沉了下去。
这里有个细节很多人没注意:整个过程中,岸边没有任何救生设备,也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就靠潘某一个人,在体力透支的情况下,他客观上救不了所有人。
这不是为他开脱,而是要说清楚一件事——悲剧的根,早在他把孩子们带进那片水域的那一刻就埋下了。
伍爸爸的处境,读来让人沉。妻子当年生小女儿时难产离世,他一个人把两个女儿拉扯大,熬了十几年,以为最难的日子总算过去了。
结果,两个女儿在同一天、同一个地方,一起没了。他说的那句话:"一个都没剩,这不是要我的命吗?"没有任何修辞,但听进去谁都受不住。
他随后起诉了潘某和水库管理人,索赔270万,涵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项目。
法院怎么判的?刑事部分:潘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年处于这个区间的中段,不算轻,也算不上重。
民事赔偿这块,才是最让普通人看不懂的地方。很多人不知道,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除交通肇事等机动车犯罪案件外,依照现行规定都只支持物质损失,比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在这套程序里是不被纳入的。
这不是法官个人的判断,而是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潘某被判承担70%的民事责任,伍爸爸因未对未成年女儿尽到看管义务,担30%责任。
水库管理方因已在醒目位置设立 ' 水深危险,禁止游泳 ' 警示牌,且事发地属于偏僻发电场所而非公共营业场所,周边杂草丛生常人难以进入,被认定已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的丧葬费总额为 131418 元,潘某按 70% 的责任比例需赔付 91992.6 元,不到 10 万块。伍爸爸不服上诉,2026年4月22日二审维持原判。
270万的诉求,落地是9万出头,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法律是不是出了问题。
这个反应可以理解,但得说一件事: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只覆盖直接物质损失,这一规定本意是区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不同性质,避免对被告人进行双重惩罚。
但问题也确实摆在那里——规则没有针对受害家庭经济补偿严重不足的情况设计任何兜底机制,像伍爸爸这样的家庭,承受着最惨烈的人身损失,经济层面的弥补却极为有限。
两条生命,换来9万块的判决,感情上怎么算都过不去。但这不全是法律本身的错,而是现行规定在某些极端案件里确实存在覆盖不足的地方。
潘某坐四年牢,赔9万出来,这笔账放在任何一个失去孩子的父亲面前,都无法让人平静。
官方信源:光明网 2026-05-24 报道惠州 27 岁男子带 4 名未成年女孩水库游泳致 2 人溺亡案判决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