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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单身女子与邻居韩某因琐事结怨。韩某为报复,先指使他人骚扰,后将该女士手机

山东临沂单身女子与邻居韩某因琐事结怨。韩某为报复,先指使他人骚扰,后将该女士手机号印在公厕并配低俗招嫖字样,致其长期遭骚扰、被亲友误解,患上抑郁症并一度喝农药轻生。

警方对韩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该女士提起刑事自诉索赔30万,法院认定韩某构成诽谤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仅支持医疗费、鉴定费共计5546.25元,精神损害赔偿等因不属于刑附民范围未予支持。该女士不服,拟上诉 。

韩某的报复手段阴毒至极,以性羞辱摧毁女性名誉,在熟人社会里杀伤力远超普通打骂。骚扰、猜忌、歧视层层叠加,直接逼出抑郁与轻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

侮辱、诽谤等侵害人格权的犯罪,物质损失往往轻微,精神伤害才是核心损害。

刑事程序不支持精神赔偿,等于让受害人“流血又流泪”。

法律应与时俱进,把人格尊严放到与身体权、财产权同等位置。

邻里矛盾动辄用污名化、网暴式手段报复,突破公序良俗底线。

社会治理与司法实践,都应更有力地保护名誉与精神权益,让恶意诽谤者付出更匹配伤害的代价,也让受害者能真正得到修复与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