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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要,我要看礼物价值的大小。 先说我的立场:几百块的口红、衣服,谈恋爱

我认为可以要,我要看礼物价值的大小。

先说我的立场:几百块的口红、衣服,谈恋爱时请客吃饭看电影的花销,分手了还追着要,那确实挺没意思的。这些东西本来就是恋爱过程中的正常消费,你情我愿的事,分手了算这个账,格局小了。

但要是动辄上万的包、几万块的首饰,甚至车子、房子首付——那对不起,我觉得该还就得还。

我有个朋友,恋爱两年,逢年过节加上生日、纪念日,给女方买了将近八万块的奢侈品。分手不到一周,女方就晒出了和新男友的合照,脖子上还戴着他送的那条项链。朋友气不过去要,对方来一句“送出去的东西还好意思要回去?你还是不是男人?”

这跟是不是男人有什么关系?我把半年工资花在你身上,是奔着结婚去的,你转头就跟别人好了,凭什么让我当这个冤大头?

其实法律上说得挺明白的:日常小额赠礼属于一般赠与,确实要不回来;但大额财物,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赠与,分手了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说白了就是:正常恋爱开销我认,但你把我当提款机,那不行。

你们觉得呢?分手后哪些礼物该还、哪些不该还?欢迎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