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开车发生碰撞,对方全责,男子告上法院,索赔8265元维修费和3000元误工费,他原以为自己胜券在握,没想到法院一查,发现男子3年竟出险30次,经常以“享有路权”为由放任事故发生,还说自己不会让行其他车。结局让男子傻眼!
2024年8月的时候,李某开车在红绿灯路口跟王某的车撞上了,交警定了王某全责。
李某抓住这个理,把王某、车主还有保险公司一起告了,索赔8000多维修费和3000块误工费。
虽然这表面看起来就是个普通的交通事故索赔案,可保险公司拿出的一份数据,直接让案子变了味。
为啥?因为李某的车半年里出险7次,他自己三年来居然撞了30回,单是2024年8月就撞了6次,一天里还连撞两回。
这显然不正常呀!
法院赶紧去交警部门核实,这一查更吃惊:三年里李某总共撞了13次车,还换了3辆车接着撞。
庭审上,李某也不藏着掖着,直接承认自己开车从来不给别人让行,觉得自己有路权,别人就得让着他,撞了也不是自己的错,他特别有理。
他还说,之前撞车拿到的赔偿款,根本没拿去修车,都是自己买材料随便糊弄下,赔多少钱就修到“看起来像那么回事”就行。
这次撞车时,他车右前方上次撞的坑还在,到底这次撞坏了啥、坏到啥程度,根本说不清楚。
法官审理认为,李某这压根不是倒霉总撞车,分明是故意“守株待兔”,就等着别人撞上来拿赔偿。
他这种做法,早就违背了开车要安全、要防事故的道理,说白了就是想靠撞车赚钱。
至于他提的3000块误工费,法院也说了,私家车的误工损失本来就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纯属狮子大开口。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所有诉求,他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本来想靠碰瓷式肇事捞一笔,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李某的下场也算自作自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李某案中,他3年撞车13次,还换3辆车接着撞。表面看每次事故他无责,但实际是他故意不避让,把马路当碰瓷场了。
司机遇到危险要主动避免,而不是仗着路权硬撞上去赚钱。
李某撞车后不修车,专挑别人全责的事故守株待兔,甚至承认按赔多少钱糊弄修车,这种钻空子行为,在法律上绝对不允许。
李某自以为抓住了法律的漏洞:只要我没违章,撞了就是白撞,还能顺便赚点修车费。
但法官这次不仅看了单一事故,还调取了系统大数据。
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是:路权不是“撞车特权”。
法律虽然规定了谁该让谁,但前提是所有人都要为了不出事而努力。
你明明能刹车却硬顶上去,这叫利用规则牟利,属于“权利滥用”。
如果不这么判,那马路就会变成职业碰瓷者的提款机,保险费最后还得全体车主买单。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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