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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 |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为深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安全监管关口前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
为深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安全监管关口前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精准防范化解各类重大安全风险。现集中曝光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旨在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警示辖区各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思想之弦,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基本案情:近期,乌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戊类库房(4)氧气瓶、乙炔气瓶同库混存;戊类(2)堆场存放乙类醇酸漆、二甲苯稀释剂。
处理结果: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近期,乌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乌达高新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平台通过视频线上巡查发现,某化工企业使用叉车装卸液氯钢瓶,该行为易导致钢瓶倾倒、碰撞破损引发事故。
处理结果:依据《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11984-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6年7月,乌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1月5日UPS放电试验记录表,放电操作人员孔某某无低压电工证,存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6年7月,乌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季戊四醇包装岗位临时存放使用叉车为非防爆叉车,存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