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份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
共22条,重点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法人资格和集体财产归属等事项。
对于广州、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地区而言,村集体普遍拥有大量厂房、商铺、留用地和经营性物业,这份新规值得村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注。
①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统一登记规则
新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能够依法开展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事项包括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其中,组织名称应当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字样,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这意味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身份、代表权限和登记信息将更加规范,有利于开展资产经营、合同签订及对外合作。
② 村民最关心的成员身份,必须有名册
新规要求,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成员大会决定、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等材料。
其中,成员名册和组织章程,是关系成员权益的重要基础资料。
对于珠三角村庄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往往涉及收益分配、征地补偿、集体资产管理等问题。
需要注意,新规并没有重新规定谁能获得成员资格,也没有统一调整分红标准,而是要求成员名册等资料依法登记备案。
因此,村民需要关注的,是本村成员信息是否准确、组织章程是否完善,以及相关决定是否依法形成。
③ 村集体合并、分立,资产不能直接分给个人
这是本次文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一条。
第十五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后,集体财产由合并、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对于正在推进城市更新、村庄整合和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的珠三角村庄,这一规定具有现实意义。
村集体组织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原有集体资产可以直接按人头分掉。
但必须区分,文件限制的是合并、分立注销后的集体财产分割,并非全面禁止依法依规进行集体收益分配。
④ 村集体可以经营资产,也可以参与设立公司
新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第十八条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这对珠三角村庄发展很有启发。
未来村集体经营产业园、商业物业、留用地项目,可以结合实际研究专业化、市场化的经营架构。
不过,设立公司不等于可以绕开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具体投资、交易和收益安排仍须遵守相关法律及地方规定。
⑤ 村干部换届、组织调整,登记也要及时更新
文件规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成员名册、组织章程、理事会和监事会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也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10年,登记不收取费用。
已经依法登记的组织及其名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因为新规实施就全部重新登记。
⑥ 对珠三角村庄,真正意味着什么?
我认为,这份新规最大的意义,是进一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身份,以及成员权益和集体财产的基本边界。
对于村干部,重点是规范组织登记、完善成员资料、理清资产经营主体。
对于村民,重点是关注成员名册、组织章程和重大组织调整中的集体财产归属。
对于拥有大量经营性物业的村庄,还应在主体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资产分析、招商和运营能力。
村集体既要把资产经营好,也要把成员权益保护好。
需要强调的是,这份文件主要规范组织登记,并未直接出台新的征地补偿、留用地开发或分红政策,不能将其解读为村民分红规则全面改变。
后续,我们将继续关注新规落地及其对珠三角村集体经营和成员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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