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社保新规:11月1日起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附法条+处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自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社保费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第30项专门明确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的分档处罚标准,进一步统一全国执法尺度,用人单位的社保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也多了一层权益保障 。
很多企业老板、部分员工误以为:社保是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可以双方协商,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单位就可以不用缴纳。这是非常典型的认知误区。缴纳社保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免除。一旦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不仅要补缴、加收滞纳金,经责令仍不缴纳的,最高可处欠缴数额3倍罚款。
一、新规核心:分三档确定罚款标准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第30项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按以下三档裁量:
1. 第一档(一般):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者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
2. 第二档(较重):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或者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 第三档(严重):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补充说明:本裁量基准只是细化了《社会保险法》的执行标准,1倍至3倍的罚款权限,早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就已经作出规定,本次新规主要是统一全国各地的裁量尺度,避免同案不同罚;另外自欠缴之日起,单位还需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应的政策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明确社保费纳入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第30项对不缴少缴社保的情形进行分档裁量(该基准不能单独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仍以《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依据) 。
三、常见的社保认知误区(重点提醒)
误区1:员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单位就可以不交
❌ 无效。
社保属于法律强制义务,即便员工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单位把社保补贴直接发到工资里,这类协议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续税务部门依然可以责令单位补缴、处罚,已经发给员工的补贴,单位一般还需要另行向员工追偿。
误区2:员工是试用期,可以暂时不缴纳社保
❌ 错误。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只要入职形成劳动关系,哪怕是试用期,单位就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不能等转正之后再参保。
误区3:只需要给正式员工缴纳,临时工、外包工不用交
❌ 区分情况。
只要属于本单位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应当参保;如果是劳务派遣、外包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等用工主体负责参保。
误区4:灵活就业人员也适用这个罚款标准
❌ 不适用。
该处罚对象是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属于个人自主参保,个人欠缴社保一般不适用1-3倍罚款的规定。
四、单位拒不缴纳,税务部门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1. 征收机构查询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2. 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直接划拨;
3. 要求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 单位未足额缴费又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单位财产抵缴社保费 。
五、劳动者发现单位少缴、欠缴社保,正确维权步骤
第一步:固定证据
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工牌、入职记录,重点记录本人实际工资和社保申报基数之间的差额,作为后续核定补缴基数的证据。
第二步:书面提出补缴要求
向单位人事或者负责人提交书面的补缴申请,要求单位限期向社保征收部门申报补缴社保差额,尽量保留提交记录(快递、企业内部系统提交记录等)。
第三步:正式投诉举报
协商之后单位仍然拒不补缴的:
■向社保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
■可以拨打12366(税务)或者12333(人社)咨询、提交线索;
■提交书面材料时尽量留存回执。
第四步:后续救济
如果征收部门没有依法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保、工伤、养老待遇产生损失的,可以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六、重要注意事项
1. 投诉时尽量实名提交,如实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欠缴的事实、证据材料;
2. 提交虚假材料、恶意诬告陷害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社保补缴一般受社保征收部门的核查口径、地方政策影响,各地实操略有差异,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税务或者人社部门;
4. 企业符合法定的缓缴政策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保缓缴,但不等于免除后续补缴义务。
社保是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重要保障,依法参保缴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随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落地实施,全国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压缩同案不同罚的空间,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社保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自查,规范参保;劳动者也要及时核对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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