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4日,与男友在黄河边约会后失踪的19岁女孩遗体找到了,经尸检后已火化,警方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难道这件事就这么完了吗?
失事女孩
1、事件经过
2026年6月6日晚,河南新乡19 岁女孩与25岁的男友去黄河边约会。
据男友说法,两人发生了争执,女孩往河边走,男友把她的手机和包放在岸边,自己开车离开,后来折返时发现女孩已不见。
2026年6月10日,女孩母亲程女士发寻人视频,称女儿失踪,怀疑“疑似被侵害”。警方介入,男友被带去询问,手机等资料被扣押,救援队沿黄河搜寻。
2026年7月4日,女孩的遗体在黄河下游开封水域被发现,死因为“溺水身亡”。
2026年8月26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新平公(刑)不立字〔2026〕23 号),案由为“2026年6月11日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马庄村疑似被侵害案”,结论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2026年9月12日,女孩遗体做完尸检后火化。
2026年9月14日,母亲程女士向媒体确认了上述情况,表示对“为什么会在黄河溺水”仍有疑问,将对“不予立案申请复议”。
不予立案通知书
2、警方“不予立案”到底是什么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就不启动刑事立案侦查。
这次警方写的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重点不是“男友绝对清白”,而是以下原因。
尸检法医结论支持溺水死亡,目前没有伤情、搏斗、捆绑、投毒、机械性窒息等能证明“他杀”的硬证据被披露。
现场天黑,无第二目击者,主要情况来自男友的陈述,现有材料达不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
所以“不予立案”就是现阶段不按刑事案件查,不是“官方宣布是意外”“男友完全没问题”“家属不能再追责”。
3、家属还能怎么办?
女孩母亲程女士已经表态会走下一步法律程序。
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申请复议。
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议维持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认为应当立案,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即便刑事不立案,也不影响之后按过错责任走“民事索赔”。比如男友明知对方情绪异常,天黑靠近黄河激流区,仍将其独自留在危险地带后离开,可能涉及未尽到救助、照护、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
继续要求公开关键证据,如行车记录仪、手机定位、岸边监控、男友笔录、尸检报告、DNA、伤痕鉴定、鞋印泥痕等,都是家属和律师后续可重点追查的材料。
4、舆情争议点
舆论质疑的不是“溺水”本身,而是一个19岁女孩和年长男友晚上去黄河边,吵架后往水里走,男友把包和手机放下,独自开车走了,这个行为是否合理?
男友折返后有没有选择立即报警、呼救、组织救援。现场没目击者,等于关键证据只有男友一方的说辞。
尸检完很快火化,家属担心实体物证灭失。警方只说“无法证实犯罪事实”,没向公众解释“排除了哪些犯罪可能,依据是什么”。
总之,这件事从法律上讲是“证据不足不立案”;从情理上讲是“把女孩独自留在黑灯黄河边”的照护责任争议。
当然,“不予立案” 只是现阶段不立刑案,不等于真相已经查清楚了,也不等于男友后续不会被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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