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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恋!”山西灵石一男子刘某爱上了自己的堂嫂马某,而他的堂嫂也刚好对他情有独钟

“禁忌恋!”山西灵石一男子刘某爱上了自己的堂嫂马某,而他的堂嫂也刚好对他情有独钟,俩人慢慢发展出不正当关系,过了一段没羞没躁的生活,却不料后来刘某和马某的儿子起了冲突,马某提出断掉这段关系。

马某是刘某堂哥的妻子,按辈分刘某见面得叫一声嫂子。这段关系终结的触发点,是刘某与马某的儿子发生了冲突。

具体冲突的起因和经过,公开报道中没有披露更多细节,但可以确定的是,这次冲突让马某下定决心结束与刘某的关系。

从马某的角度看,与丈夫的堂弟保持婚外情本身已经是在家庭关系内部埋雷,儿子与刘某发生冲突则将这个隐患暴露到了家庭层面,马某选择分手是一种止损行为。

关系终止后,刘某提出了一个棘手的要求:让马某退还他多年来在这段关系中花费的钱款。刘某认为这些钱是他为马某花出去的,关系结束了就应该返还。

马某的立场是只同意退还一半。双方在这个数额上拉扯了很久,矛盾没有化解,反而越积越深。刘某一气之下,产生了用汽油放火与马某同归于尽的念头。

2026年1月14日下午,刘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桶汽油、斧头、打火机等工具,骑车到马某住处,翻墙进入后院后通过地下室进入了马某的卧室。

二人一见面就争吵起来,刘某动手打了马某,还摔碎了她的手机,随后将一桶汽油泼在卧室空地上并点燃。

火着起来之后,刘某因害怕和后悔,与马某一同跑出卧室,两人用水将房间里的火扑灭。案发后,刘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在法庭上,马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从重追究刘某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3万多元。

法院最终认定的是犯罪中止,而非未遂。这两个概念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未遂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

刘某在火着起来之后主动与马某一起灭火,属于《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量刑上,刘某同时触发了三个从宽情节。犯罪中止方面,《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是“应当”减轻,法院没有裁量余地。自首方面,《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个从宽情节同向叠加,将刑罚压低到了故意杀人罪最低法定刑档之下。

灵石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马某人身损害损失2300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索赔13万多元,法院只判赔了2300多元。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刘某带着三桶汽油和斧头翻墙进入马某卧室的时候,他把自己从“讨债者”变成了“纵火者”,从民事纠纷的一方变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遇到感情和金钱上的争执,拿着转账记录去法院起诉讨要钱款,跟拎着汽油上门,中间隔着的不是一口气,而是一条刑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