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恶果!沈阳,一男子停车后推开车门,后方骑车人王某躲闪不及撞上车门内侧,送医确诊重度颅脑损伤并于当日离世。由于现场无监控,男子报警后对民警坚称“他自己摔的,跟我无关”,随后潇洒离开,可一个细节让交警起了疑心...
2023年10月23日早上7点59分。正值早高峰,沈阳市某条路上车流不息。
程某驾驶一辆轿车靠边停下。这辆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对他来说,观察后方、买保险这些事,从来都是能省则省。
车门推开的一瞬间,他压根没往后看一眼。
同向骑行的王某正好经过。
车门内侧直接撞在自行车上。王某整个人摔出去,头部重重磕在路面上。
有个细节值得注意:车门外侧没有任何碰撞痕迹。撞击点就在车门刚打开的那条缝里,骑行人根本没有躲闪空间。从看到车门到撞上去,中间大概只有一两秒。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当天,人没抢救过来。
事故发生后,程某做了两个动作。先把车门关上,再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
关车门这个细节,当时没人留意。事后回头看,这个动作几乎是下意识的——销毁碰撞痕迹,比救人更急。
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程某迎上去,一口咬定王某是自己摔倒的,跟他的车没有任何关系。民警现场勘查后,程某自行离开了。
岂料,派出所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
画面清清楚楚:车门打开,自行车撞上去,人飞出去。程某站在车边,关车门,打电话,整个过程一览无余。派出所随即将案件移送交警大队。
交警到场做了补充勘查,把程某再次传唤到公安机关。
这一次,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程某终于如实交代了开车门致人摔倒的事实。
交管部门随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程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停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事故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无责任。
案子到了法院。
程某的家属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拿到了家属的谅解书。
这本来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可程某在法庭上做了一个让人费解的辩护:自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理由也很直接——报了警,人没跑,一直在现场配合调查,怎么能叫逃逸?
然而法院的回应,把这个逻辑彻底推翻了。
判决书里写得明白:交通肇事后没有离开现场,也拨打电话报警,但在报警和配合调查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把自己描述成事故无关人员,继而离开现场。
这种行为同样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换句话说,法律上的逃逸,从来不是看脚有没有挪动。
脚没挪,嘴在撒谎,心里盘算的是怎么把自己摘干净。
这跟肇事之后脚底抹油跑了,本质上没有区别。
跑的是人,逃的是责,手段不同,目的一模一样。
2024年6月25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后逃逸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年,这个数字不是拍脑袋来的。
普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基本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一旦认定逃逸,量刑档直接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程某一句谎话,把自己从三年以下送进了三年起步的区间。
如果报警时说的是实话,如果没有关车门那个下意识动作,以赔偿到位、取得谅解的情节,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可惜这世上没有如果。
一桩本可从轻的过失犯罪,被一句谎话抬到了实刑三年。
最讽刺的是,程某以为自己在抢救自己,实际上是在给自己加刑。
他以为监控和现场痕迹可以任意编排,以为死无对证就能瞒天过海。
他不知道的是,监控这东西,从来不会替任何人圆谎。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掌握滨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