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在一家酒店房间撞见妻子正与陌生男性共处一室,举止亲密。男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对方立即求饶并主动给男子转账2.5万元作为补偿。可事后对方却报警称遭到男子的敲诈勒索,导致男子获刑6个月,罚款5000元。男子不服,坚持维权请求改判无罪。直到多年后,终获无罪判决。但期间,男子的父亲带着遗憾离世。目前,男子已申请423万元的国赔。
据悉,路先生是一位外卖骑手,这么多年都是靠跑外卖养家糊口。
2021年3月底的一天,路先生的孩子去上辅导班,妻子亲自陪同,但在出发前却精心打扮了一番。
路先生察觉不对劲,于是偷偷跟着妻子来到辅导班,见她把孩子送进辅导班后,转身走向旁边的酒店。
之后,路先生跟着来到酒店客房门口,然后伪装了一番,敲开了房门,发现妻子正和男子刘某共处一室,举止十分的亲密。
妻子见到来人是路先生后,立即松开了刘某的手,这一切都被路先生看在眼里,他想着孩子就在隔壁上课,妻子却在这里与人偷情,盛怒之下动手打了妻子和刘某,还拿出手机拍下现场视频。
刘某担心路先生把二人的丑事曝光出去,立即主动求饶,并提出可以给予一定补偿。后经多轮协商,刘某给路先生转了25000元作为补偿。
事情本以为就此了结,可没过几天,刘某选择了报警,指控遭到路先生的敲诈勒索,随后路先生便被抓了起来。
路先生的家人主动把2.5万元全额退还给刘某,刘某也写下了书面谅解书,但这并没有阻止案件继续往下走。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成立有两个缺一不可的关键点:
一是主观上抱着非法占有别人钱财的目的;
二是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迫对方掏钱。
一审法院认为,路先生的确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且金额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故在2021年11月份,法院判处路先生有期徒刑6个月。
路先生完全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这2.5万元是对方主动提出来的补偿,自己并且强迫对方。
但在二审的时候,法院还是未采纳路先生的观点,维持了原来的有罪判决。
出狱之后,路先生和妻子办了离婚手续。同时路先生和老父亲一直在奔走申诉,跑了多个部门递交材料。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终于走到了再审阶段,再审法院指令二人法院重新审理这起案件。
在再审时,路先生坚持认为这笔2.5万元,是刘某为弥补自身过错主动提出的补偿,虽协商中路先生有言语施压,但金额是双方反复商量出来的结果,并不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所以不构成犯罪。
对此,再审法院认为,路先生在撞见妻子出轨后的动手行为,属于情绪爆发下的宣泄,符合人之常情。刘某明知路先生的妻子已婚,仍然与其发展不正当关系,对整件事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有罪判决,改判路先生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之后,路先生希望能追究刘某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他看来,明明是对方自愿补偿,反过来报案,导致自己坐牢蒙冤,这就是诬告陷害。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这个规定,刘某的行为的确有点像诬告陷害。但警方受理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警方对此明确表示:刘某陈述的都是事实,没有添油加醋,没有瞎编乱造,只是在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事上,出现了理解错误,属于法律上的“错告”,不属于诬告陷害。
路先生申请复议,但复议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无奈之下,在2026年10月8日,路先生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423万余元,其中里面包含了人身自由赔偿金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同时还有路先生父亲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300多万元;要求法院登报公开消除社会负面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求对当初办理此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程序。
为什么把父亲的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写进国赔申请书?
路先生坦言,父亲长期四处申冤,查出了癌症也不治疗,只盼有个说法,就算这些赔偿无法得到支持,也要写进去,表达下内心的态度。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路先生进行侵害人身自由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路先生的父亲,不在国赔对象之列,所以不会予以支持。
至于追责办案人员,这是肯定要追责的。
但目前来看,尚无法追责办案人员枉法裁判、严重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对于这起案件,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来源:国+社区2026年10月8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