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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让贪官占到半点便宜!这条退赃规则太硬核! 说实话,我十分认可反腐当中关于贪

绝不让贪官占到半点便宜!这条退赃规则太硬核!

说实话,我十分认可反腐当中关于贪官退赃的这套算账逻辑。
倘若贪官拿受贿得来的 100 万去投资,最后赚到 1000 万,那么需要追缴的不只是原本 100 万赃款,这 1000 万全部都要退缴。 反过来,如果贪来的 100 万拿去买房、炒股,最后亏损到只剩 10 万,也不能只交出仅剩的 10 万,依旧要按当初受贿的 100 万完成退赃。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贪污贿赂案件的新司法解释,5月1日开始施行。

这份文件里有一条追缴规则,跟不少人理解的“贪多少退多少”不太一样。

打个比方,一个人贪了100万,拿这笔钱去买了股票。运气好,翻到了1000万。案发之后,他要退的不是当初那100万,而是1000万。
反过来,同样贪了100万,拿去买房,房价跌了,房子现在只值10万。他要退的,还是100万。赚了算你的,亏了也算你的,但赚的那部分,得吐出来。

这条规则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检有文章分析过,犯罪所得如果用于合法投资经营,所产生的直接收益应当没收。道理不复杂:不能让一个人因为犯罪而获利。

为什么“赚了要吐、亏了不扣”?五个点值得琢磨。

收益追缴不是拍脑袋定的。最高检的文章把犯罪所得分了几种类型,其中一种叫“增值所得”,指的是基本犯罪所得产生的增值收益,比如存款利息、投资红利。

规则的核心逻辑是:赃款不管变成什么形态,只要还是赃款变出来的,追缴范围就跟着走。贪了100万投资变成1000万,多出来的900万虽然是“赚来的”,但这笔钱从一开始就带着赃款的底色,不因为中间过了几道手就洗白了。

古董字画的“真伪定价”让人没想到。收了东西,对方说是假的,结果鉴定出来是真的,按真的算。对方说是真的,鉴定出来是假的,还是按真的算。

两高新解释第十二条写得很清楚,对于真伪不明的珠宝、玉石、字画等财物,应当先做真伪鉴定。这个规矩的意思是,不能因为“我不知道它是真的”就少算,也不能因为“我以为它是真的”就多算。收的时候心里认了什么价,法律就按什么价认。雅贿案件里,行受贿双方对物品价值有共同认知的,一般以双方认知的价值来认定数额。

亏了为什么不按亏损后的数额算?
贪了100万买房,亏到10万,退赃还是100万。追缴针对的是违法所得本身,投资盈亏属于事后财产变化,不影响违法所得的性质。

反过来想就明白了:如果赚了按原数退、亏了按亏损数退,那等于贪官承担了“赚了归自己、亏了归国家”的风险收益不对称。这条规则恰恰把这种不对称堵死了。

“等值追缴”是一道兜底的防线。两高这次解释完善了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原物在的追原物,原物转化了的追转化物,和合法财产混在一起的追对应份额和收益。

还有一种情况:涉案财物被善意取得或者价值灭失了,可以追缴等值财产。说白了,钱花光了、东西没了,不是一句“没钱了”就能了事,该退的还得退。

这套算法对准的是“隐性腐败”。最高检在2026年4月13日发布了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虚增交易环节、放贷收息、投资收益、原始股预期收益等类型。

其中一个案子很典型:当事人出资462万认购原始股,公司上市后出售获利6411万,受贿数额按实际获利来认定,而不是按出资额算。这种方式表面上有出资、有交易,实质上是用市场行为包装权钱交易,追缴规则跟着“穿透”去看钱到底是怎么来的。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这些规则传递的信号不复杂。当官的手里有权力,拿了不该拿的钱,这笔钱不管怎么变,都变不成干净的。赚了要吐出来,亏了也得认账。

至于这个“取大者”的算法是不是完全没漏洞,比如投资过程中掺进了合法资金怎么拆分、古董的真伪鉴定谁来保证公正,这些细节在执行层面还有讨论的空间。但方向是明确的: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在收紧,不是在做减法。

对这件事,聊几点:你觉得“赚了按赚的退、亏了按原数退”这个算法公不公平?古董“真假都按真的算”会不会误伤?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