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的谢某,先后和罗某发生过多次关系,谁也没想到,两人第五次见面时,谢某洗澡后突然倒地猝死。妻女向女方索赔131万,法院一分没判,理由讲得明明白白。
人是在你跟前没的,你就得赔钱,这套逻辑在很多人脑子里根深蒂固。可广东连州这起案子,法院把这条歪路堵死了。
这件事得从两人的关系说起。谢某与罗某之间存在金钱交易,此前已经发生过四次,每次支付200元至400元。到了2025年5月21日下午,谢某再次主动联系罗某,约她见面,结果意外就来了。
谢某冲凉后,突然身体抽搐。罗某发现异常,立即到客厅用手机拨打110。随后,急救也被联系上,约十分钟后,医生和警察赶到现场。
医护人员进行了抢救,谢某还是没能活下来。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一场约见,就这样变成了一家人的噩耗。
事情没有停在这里。罗某因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另一边,谢某的妻子和女儿把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1万余元。
钱为什么要由罗某出?家属提出的理由,主要落在救助上:罗某是现场在场人员,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也没有采取基本救助措施,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把案件推到了最关键的地方:到底有没有耽误救助?死亡是不是她的过错造成的?
罗某的答辩很明确,发现谢某异常后,她立即报警,警方随后联系急救人员前来抢救,她已经作出了合理救助。谢某因自身身体原因猝死,不能把责任算在她头上。
双方各有说法,法院就得顺着证据往下看。
先看有没有加害行为。谢某死亡的原因记载为猝死,案件证据不能证明罗某对他实施了身体伤害。民警当晚检查罗某,也没有发现可疑物品,她身上没有明显损伤。
再看有没有及时求救。法院认定,罗某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她拨打的是110,急救随后接入,并有医生到场抢救。不能单凭她先打了报警电话,就认定她拖延或者没有救人。
还要看,罗某的行为与谢某死亡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
意思其实很简单:你说他是被对方害死的,或者因为对方耽误救助才死亡,就要拿出证据把这件事连起来。不能只证明两个人当时在一起,就直接跳到对方应当赔钱。
家属没能证明这层关系,也没能证明罗某对死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妻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里有两笔账,必须算清楚。
第一笔,是罗某卖淫违法的账。她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法院驳回索赔,并没有改变这一点。
第二笔,是谢某死亡的赔偿账。这笔钱能不能让罗某承担,要看她是否对死亡依法负有责任。一个人有违法行为,不等于发生在她身边的所有损失,都可以让她承担。
违法不能成为随意加码赔偿的理由,死亡也不能自动替代责任证据。否则,只要抓住对方身上的一个错,就能把另一件事的后果全推过去,责任便没了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放到这起案件里,法院要审查的,就是罗某有没有相关过错,以及这种过错是否造成了谢某死亡。
有些人可能会说,人毕竟是在她面前出的事,即使没有责任,多少给家属一点,也算照顾情绪。
但法院判赔,不能靠这种想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要求,在双方都没有过错时,分担损失也要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因为结果悲惨,就凭空给另一个人安排一笔赔偿。
家属失去亲人,痛苦可以理解;他们认为存在侵权,依法起诉也是权利。可诉讼走到判决这一步,主张必须接受证据检验。索赔金额列得再详细,也得先证明对方应当负责,然后才谈赔多少。
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需要证明支撑请求的事实。证据不足,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起案子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合理救助,不能简单用最后有没有救活来判断。
有人及时求助,专业人员也到场抢救,患者仍然死亡,不能倒过来推定求助的人一定做错了。是否尽到义务,要看当时采取的行动和具体证据。否则,救助就变成了必须保证结果,任何在场的人都可能背上无法承担的责任。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在场者可以袖手旁观。遇到突发情况,应当及时求助;如果确有应尽而未尽的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仍然要依法判断责任。本案免赔的依据,是已经及时求救,且没有证据证明死亡与罗某存在因果关系。
这份判决的分量,就在于把同情、违法和赔偿各自放回应有的位置。该处罚的依法处罚,该赔偿的凭证据认定。人的生命值得尊重,责任的归属同样不能含糊。
131万元没有判下来,守住的是一个朴素道理:悲剧发生以后,我们可以同情失去亲人的家庭,却不能仅凭谁在现场,就认定谁该为死亡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