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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哥们开车分了个神,撞上网约车,交警判他七成责任。网约车修了53天,司机没收

长春一哥们开车分了个神,撞上网约车,交警判他七成责任。网约车修了53天,司机没收入,把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了。法院判他自己掏一万多块钱赔给网约车司机,保险公司一分钱不出。男子怒了,自己明明买了全险,为啥要自掏腰包,他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长春经开区长石公路中意地板厂附近,陈先生开车时走了一下神,方向盘还没来得及回正,就听见一声闷响。他撞上的是一辆新能源车,车里坐着的是跑网约车的王师傅。

交警到场后定了责:陈先生主责,王师傅次责。两辆车都得修,人倒是都没事。陈先生当时心里还算踏实,毕竟自己买的是“全险”,该赔的让保险公司去赔就是了。

事情如果到这里就结束,对陈先生来说不过是第二年保费涨一点的事。但王师傅这辆车不是拿来代步的,是拿来养家的。车进了修理厂,一修就是53天,从2025年10月31日一直修到12月22日。

这五十多天里,王师傅接不了单,收入直接归零。他算了一笔账,把陈先生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停运损失、运营成本、保费上涨这些加起来两万多块。

一审开庭前,保险公司的人给陈先生打了个电话,意思很明确:你签过免责说明书,停运损失不在理赔范围里,你不用出庭,我们处理就行。陈先生信了。他觉得自己每年花几千块买的全险,出事了保险公司总得兜着。

判决下来的时候,陈先生傻眼了。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那份免责条款有效,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一分不赔。

而王师傅的损失法院酌定每天三百块,按53天算下来是15900元,陈先生担七成,判他自己掏11130元。保险公司全身而退,王师傅拿到了判决,陈先生拿到了一张要他自己付钱的账单。保险买的时候叫“全险”,用的时候全是免责条款,这事搁谁身上都得较真。

陈先生上诉了。二审法院把焦点对准了一个很具体的问题: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向陈先生“明确说明”过那条免责条款?法律对这件事的要求是写得很清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不仅要提示,还要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

网络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通过网页、音频或者视频的方式,让投保人真正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和后果。

陈先生买保险的流程,是在理想汽车4S店的一个群里完成的。保险员发报价单,发收款二维码,陈先生扫码付钱。整个过程没有见面,没有视频通话,没有语音讲解。

那份电子免责说明书确实弹出来过,但不点同意就买不了保险,陈先生就点了。他点的那个“同意”,到底算不算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的答案是:不算。保险公司拿不出强制播放的音频记录,拿不出视频讲解的证据,也没有其他材料能证明他们向陈先生解释过“停运损失不赔”这件事到底意味着什么。仅凭一份流程性的电子签名,证明不了什么。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得赔。

同样的事情在长春不止发生过一次。二道区法院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子,杜某开车追尾了一辆网约车,保险公司同样拿“间接损失免责”来说事,同样被法院驳回了。法院的理由是一样的:保险公司没能证明自己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过普通人能听懂的解释说明,条款无效。

净月区法院还判过一起案子,网约车司机王先生的车被撞后,保险公司赔了5650元修车费,实际修车只花了4200元,多出来的钱法院认定已经覆盖了合理的营运损失,王先生再额外索赔停运损失就被驳回了。这说明法院在这类问题上的态度是一贯的:该赔的赔,不该多拿的也别想多拿。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这话本身没错,商业三者险的条款里确实这么写的。问题在于,写进合同里的条款不等于自动生效。

法律给了保险公司一个义务:你得让投保人真正知道这条款的存在,知道它意味着什么。做不到这一点,条款就是一张废纸。

陈先生之所以一审吃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没出庭。保险公司告诉他不用来,他就真的没来。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电子签名,说“你看他签了”,法官在没有听到另一方抗辩的情况下,认定了条款有效。

二审陈先生到场了,把投保时“群里发个码就付钱”的过程讲清楚了,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这个细节挺值得琢磨的。普通车主面对保险公司,信息差是明摆着的。条款是人家写的,解释权在人家手里。

连“要不要出庭”这种事,人家都能给你一个听起来很为你好、实际上对自己最有利的建议。陈先生如果二审也没上诉,这一万多块钱就真的得自己扛了。

保险买的时候是一份合同,出事的时候是一份保障。但保障能不能兑现,很多时候不取决于你交了多少保费,而取决于卖保险的人在你交钱之前,有没有把“什么不赔”这件事跟你说清楚。说不清楚,写在合同里也不作数。

陈先生最后不用掏那六千多块钱了,但这件事留下的东西比他省下的钱更值钱。一份电子签名按下去只需要一秒钟,但要证明那一秒钟之前你真正理解了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保险公司得拿出比签名更多的东西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