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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再拖后,中方要求日本必须给个说法!10月1日,中国驻日大使馆方面就日本自卫队

一拖再拖后,中方要求日本必须给个说法!10月1日,中国驻日大使馆方面就日本自卫队军官村田晃大非法持刀侵闯中国驻日大使馆案首次开庭答记者问表示:

日本自卫队现役人员持刀侵闯中国大使馆是国际社会前所未闻的恶性事件,不仅严重违反外交关系公约,更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和尊严,所以,中方要求日方必须拿出应有态度、严惩凶犯,彻查整改并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从3月24日持刀翻墙,到10月1日首次公开庭审,这件事已经跨过半年。刀闯进的是使馆,悬着的却不只是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还有日本保护外国外交机构的信用。

把时间线摆出来,问题就清楚了。事发时,村田晃大是日本陆上自卫队现役三等陆尉。

他携刀强行进入中国驻日使馆,威胁杀害中国外交人员,随后被警方逮捕。4月14日,日本警方又以涉嫌违反枪支刀具法将其再次逮捕。

7月27日,东京地方检察院正式起诉,涉及侵入建筑物、违反枪支刀具法和胁迫等指控。到了8月28日,陆上自卫队才对他作出免职处分。

如今进入庭审阶段,他已是原自卫队人员,但事发时的现役身份,不能被一纸处分抹掉。

首次庭审还有一个值得盯紧的细节:村田承认侵入建筑物和违反枪支刀具法,但对于威胁使馆工作人员的指控,辩方认为不构成犯罪。

换句话说,他承认了闯入和携刀,围绕威胁行为的法律争议却仍在继续。

我认为,这部分恰恰不能轻轻带过。携刀进入外交机构,与是否实施威胁,分别关系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评价。

辩方可以提出辩护,法院也应审查证据,但最后的裁判必须对指控逐项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

中方为什么反复催促?7月28日,外交部已经就日方拖延调查处置表达强烈不满。

当时,日方已完成精神鉴定,认定村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对其提起公诉。到了10月,审判才正式迈出公开开庭这一步,中方要求交代,显然有前因后果。

精神鉴定有司法上的用途,调查取证也需要时间。我更在意的是:程序进行期间,日方是否及时回应中方关切,是否把安全整改做在前面。案子可以按程序审,保护使馆的工作总不能排队等判决。

这件事的严重性,也不能只按普通翻墙案件理解。《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确立了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原则,并要求接受国采取适当措施,阻止侵入、损害和扰乱使馆安宁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还要求保护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落到本案,日本作为接受国,承担着保护中国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义务。抓到闯入者属于事后处置,为什么能够发生持刀侵入、今后怎样降低同类风险,同样需要回答。把人送上法庭,不能自动补齐安保漏洞。

截至10月1日,日方仅表示遗憾,并未道歉。遗憾表达了态度,却没有完整回答责任问题。尤其当涉事者来自自卫队,仅靠一句遗憾,很难让受威胁的一方放心。

这里还有个人刑责与机构管理的区别。法院处理的是村田本人是否构成相关犯罪、应承担什么刑罚;自卫队则应调查人员教育、纪律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

警方与有关部门还需要复盘使馆周边防护。几条线都要推进,不能只盯着被告席上的一个人。

中方在10月1日的回应中,把右翼势力活动和自卫队人员失管失教列为深层问题。

这意味着,中方关切的不只是这一案的处罚,还包括极端情绪如何走向针对外交人员的危险行动,以及相关管理能否及时发现风险。

在我看来,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该调查具体行为、接触的信息和管理环节。调查越扎实,整改才越有针对性。

把一切归结为个人异常,容易漏掉制度问题;只喊几句宏观口号,也找不到该改的地方。

我支持中方要求严肃追责、彻查整改。外交人员在海外履职,基本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与此同时,批评应落在违法行为和失职环节上,没必要把责任扩大到普通日本民众。追责越准确,立场越有力量。

对日方而言,真正有用的回应应当让人看得见:审判如何处理关键指控,安保复盘发现什么,人员管理改了哪些环节,外交层面如何回应中方。至少该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部门怎样承担各自的职责。

免职解决不了全部问题,道歉也替代不了处罚,处罚同样替代不了预防。中方提出严惩、彻查、整改和交代,关注的正是这几个相互连接的环节。少做任何一项,都很难让事情真正收尾。

我希望这次开庭能成为认真解决问题的开始。对这种案件,最有分量的回答,是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能够落实,让外交人员不必为同样的危险再担心一次。拖了半年,日方该拿出能经得起检验的处理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