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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男子把车钥匙随手放在办公室桌上,谁知同事竟偷偷把钥匙拿走,擅自开着男子

江苏苏州,男子把车钥匙随手放在办公室桌上,谁知同事竟偷偷把钥匙拿走,擅自开着男子的车出去买东西,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调查发现,同事连驾照都没有。事后,受害者将男子和他的同事,还有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法院作出判决。

这起案件真正麻烦的地方,不只是余某某无证驾驶,而是车主刘某某要不要跟着赔。这个问题放到法院里,不能只看钥匙放在哪儿。

2022年7月11日,江苏高院发布过一起相近案例。小李和小桃当时是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天晚上,小李饮酒回家后,未经小桃同意拿走车钥匙开车。

小李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时又存在饮酒、超速等情况,随后发生交通事故,路人小顾受伤。

小桃没有主动把车借出去,法院仍认定小桃存在过错。原因很具体,小桃明知小李没有驾驶证,也知道小李当天喝了酒,两人还共同居住。

在这种关系下,小桃对车辆和钥匙需要承担更高的保管注意义务。最后,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小李承担80%,小桃承担20%。

再看苏州刘某某。刘某某与余某某只是普通同事,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某以前允许余某某用车。案发时,刘某某去车间上夜班,余某某较早下班,为了去超市购物,擅自取走车钥匙。

余某某倒车时操作不当,与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宋某某受伤。交警查明余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并认定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类似问题在山东也出现过。2016年2月28日凌晨4时49分左右,刘某某无证驾驶赵某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在烟台蓬莱与行人栾某某相撞,造成栾某某重伤二级。

保险公司后来依据生效裁判,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2万元,再起诉刘某某和车主赵某某追偿。

蓬莱区人民法院查明,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曾出租、出借车辆,也不能证明赵某某允许刘某某驾驶。

法院判令无证驾驶的刘某某返还保险公司12万元,同时驳回保险公司对赵某某的追偿请求。车主是否担责,关键要看车主对车辆被使用有没有实际过错。

反过来看,2012年初河南西峡发生的案件结果不同。柳某驾驶证刚被注销不久,仍向朋友杜某借货车。杜某清楚柳某已经没有驾驶资格,犹豫后还是把货车交给柳某。后来柳某驾车与田某的三轮车碰撞,田某受伤。

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赔付12万元,随后追偿。西峡县法院判柳某返还12万元,杜某因明知柳某没有驾驶资格仍出借车辆,承担连带责任。

回到苏州案,区别已经清楚。余某某拿钥匙前没有取得刘某某明示或者默示许可,刘某某事前也不知道余某某准备开车。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普通同事突然拿走钥匙并无证驾车,已经超出刘某某能够合理预见的车辆使用风险,因此刘某某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

保险部分也分开处理。余某某虽然无证驾驶,宋某某仍可依法在交强险责任范围获得保障。保险公司诉前已经垫付18000元,之后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商业三者险已把无证驾驶列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也完成提示说明,因此不承担该部分赔偿。

最终,宋某某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为3.9万余元,扣除余某某已经垫付的1万元,法院判令余某某再赔偿2.9万余元,刘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几起案件放在一起,判断车主责任看的不是钥匙本身,而是车主是否知情、是否允许、能否预见,以及有没有放任明显风险继续存在。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