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不?河南郑州,男子全款买车,店家却让他配合走个分期流程,说给他优惠。男子配合4s店,贷了5万元,双方约定这笔钱由4s店还,男子只是配合走流程。可没想到,后面店家资金链断了,车给不了,钱也退不了。男子还得还这5万元的贷款,不然会影响到他的征信。男子傻眼了。
9月4日,常先生去4s店买车,全款购买。可店家却跟他说,让他配合走个分期流程,能给些优惠。
常先生也没多想,按照对方的要求,走了这个流程,店家跟他签的合同上面写明了:他只是配合走流程,后面每个月的贷款不需要他来还。
当时店里给了一张银行卡,说他们会用这张银行卡还钱。
常先生想着反正自己本来就付了全款,只是走个过场拿优惠,没多想就照着店里说的签了字。
店家承诺10天后提车,可到了9月18日,4s店还是没给车,常先生去问,对方说交车时间还得往后面推,之后又推到9月25日。
结果到了25号,4s店还是没交车,更让常先生意外的是,店家因资金链断了,车给不出来,钱也退不了,就连4s店的人也联系不上了。
之后他还收到了汽车金融那边的短信,对方让他10月5日前还款。
他联系了金融公司,结果对方告诉他,他们不认这个事,只认常先生这个人,如果常先生不还款,那会影响到他的征信。
现在常先生两头为难,一边是4s店经营异常,找不到人了,车钱两空。
另一边金融公司催他还钱,要是这笔钱逾期没还,他的个人征信要受影响。
好好一个全款买车的事,因为配合4s店走了个流程,要了优惠,就稀里糊涂背上了五万块的贷款,车没提到,钱没了,贷款要还,常先生现在悔得肠子都青了。
常先生已经付清全款,4S店交不出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常先生有权跟4s店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全额退款并索要逾期违约金。
贷款合同是常先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从法律层面看,他就是贷款的名义借款人,常先生和4S店之间的私下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方贷款机构没有约束力,贷款机构依据合同向签字人常先生追讨欠款,符合法律规定。
常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
4S店出具的“由门店负责还款、不用常先生出钱”的书面承诺,对于他们双方是合法有效的,属于债务加入性质的约定。
常先生后续可以凭这份协议,向4S店追偿自己垫付的所有贷款、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征信损失。
无论如何,不要配合任何人或者机构在合同上随意签字,不然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大象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