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认识了一个男大学生,热恋之后二人也多次见面,有了亲密的接触后,女子给男友花费了不少钱,消费、旅游、转账,合计赠与了11万。一开始男孩也表示,会结婚,但后来又闹分手了。分手后,女子怅然若失,感觉自己人财两空,就把男孩给告了,要求他还钱。
(浪涨新闻,9月27日报道。)
一男孩念大学,平时学习的时候,就会自己玩一玩直播,玩网络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女子李某。
李某是一个上班族,自己有工作,也小有资产。
认识祖某之后,李某有些心动了,虽然自己的年纪比祖某大很多,可此时此刻,爱情的力量超越了一切。
最后,李某跟祖某就陷入爱河,两个人相恋了。
热恋之后,二人多次线下见面,该发生的也都理所当然的进行了。
有了如此的发展之后,李某对于祖某,在情感上就更加依赖,而祖某在经济上,对李某就会比较的依赖。
按照祖某的话来说,他家里家庭条件不好,经济有些困难。
不过李某并不是很在意,因为她的经济还算宽裕,且根据李某的话来说,祖某还表示,以后有跟她结婚的意思。
也就是冲着这样的说辞,李某更加愿意跟祖某交往了,花钱也是很大方,给祖某花费了不少钱。
购物,生活费等等,李某都会给他转账。有的时候会转生活费,表示“这个就是给你吃饭的”,之类的备注。
再后来,两个人线下见面,产生的开房费用、交通费用等,也都是李某这边出的。
两个人还经常的相约了外出旅游,旅游的费用支出,也是李某全额承担。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红包啊、转账啊,李某也是大方的很,直接就转给了祖某。
就在恋爱期间,李某给祖某这边的花销,合计高达11万元。
本以为这场爱情,起码能够走到最后,李某也是冲着这样的想法,希望能够结婚。但是到最后,祖某还是提出了分手,两个人的感情,就此作罢,画上了句号。
分手之后,李某左思右想,感觉自己很吃亏,不可能闹到最后,自己人财两空?
李某不服气,就去找祖某要钱,可祖某表示:那些钱,不都是你的自愿赠与吗?也没有附条件啊。
事已至此,李某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求祖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用。
上诉之后,相关部门也就介入了审理。
审查之后,审核人员认定:李某给祖某的款项,结合上下的聊天记录,显示出就是属于恋爱赠与,因为聊天记录,也就是情侣之间的闲谈,也不存在约定结婚的内容。
最后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求,产生的法律诉讼费,也都由李某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当财产发生了交付,赠与也就完成了。
女子跟男子恋爱期间,无偿的给男子各项经济消费,包括日常的购物,节日红包,礼物,约会的开销等,这些都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这些赠与,给出去了,财产权也就发生了转换,且不存在借条,没有借款的合意,女方转账的时候,也没有附条件,也没有说需要返还。
《民法典》第 661 条规定,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如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婚约没法成就,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但是赠与不是以结婚为前提,则不需要返还。
本案中女子赠送的财物,都是日常的消费,吃饭的饭钱,或者就是小额转账,属于情谊赠与,也没有明确表示,这些就是约定了结婚使用的,也没说是彩礼等等。所以后期女子,无权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 1183 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者造成身体损害的、造成精神损伤的,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单纯的恋爱分手,感情破裂,属于情感纠纷,恋爱关系本手不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分手带来的情感痛苦,并不属于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所以不会支持女子的诉求,也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害费用。
总结重点,恋爱自由,分手自由,分手不构成侵权,不会因为一方付出了更多的感情跟金钱,就需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害费。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
信源:浪涨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