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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收获!”陕西西安,一村民打理自家菜地时,意外挖到一根黑色石柱,再仔细一看,

“意外收获!”陕西西安,一村民打理自家菜地时,意外挖到一根黑色石柱,再仔细一看,石柱上还密密麻麻刻着经文,意识到挖到宝贝,村民报告了村委会,文物部门前来查看,竟是一根金代时期的经幢,有重大考古价值!

9月28日,环球网报道了这一则令人振奋的消息。

发现地点位于陕西西安临潼区,一位村民正在地里打理自家的蔬菜地,就在挖土时,感觉地下有一个坚硬的东西。

村民又沿着坚硬的东西挖,发现一根黑色的圆柱呈现在眼前,而且这个根圆柱不仅粗大,而且还有些长。

都说陕西西安遍地都是宝,村民立刻意识可能挖到了文物,于是将整个圆柱体挖了出来,又用水冲洗干净。

这时圆柱才露出了庐山真面目,黑色的圆柱上刻满了字和篆印,村民们一时也理解不了,便迅速上报了村委会。

文物部门很快赶到现场,经过一番鉴定,发现这竟是一根金代时期的经幢。

所谓经幢,就是一种多面体佛教石刻,上面会刻一些经文或者佛像,而根据经文可以明确时间为金代泰和三年(1203年)洪福寺的经幢。

特别是经幢刻有准确时间和官印,十分罕见,对地方史、石刻艺术和佛教考古都有重大价值。

据悉,该石刻经幢已经被送到了博物馆登记、收藏与研究,相关情况也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网友说:陕西遍地都是文物呀,好羡慕啊!

也有网友对村民点赞:村民发现了重要文物,且又上交国家,精神可嘉!

也有网友则称村民应该自己留着,自家地里挖的,卖钱了也是自己的!

实际上,这位网友的说法是严重错误的,法律上对出土文物有详细规定。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村民承包的土地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下埋藏文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互独立。

哪怕是自家承包的菜地,地下挖出的古代埋藏文物,法律上直接归国家,不属于土地承包人个人财产,不能私自留存、变卖。

对于出土文物来说,挖掘出来后随意买卖的后果十分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回到村民发现的这根经幢来说,有明确纪年和官印、文物价值较高,一经定级很可能为三级以上珍贵文物。

村民若私自出售,即可能直接触发 "情节严重" 甚至 "情节特别严重" 的量刑档次。

那么,我们发现了文物后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村民们发现文物后,第一时间通知村委会上报文物部门,保护了现场和文物的完整性。

村民偶然发现后及时上报上交,是法定义务,当然也是法定受奖行为,相信发现文物的村民也会受到适当的奖励。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