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男子2018年,给自买了一份20万保额的终身重疾险。他投保6年后,在2024年被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赔了。保险公司:只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导致肾功能损害,才算重疾。你的病情没有达到该标准,所以不予赔付。男子愤怒的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张先生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额20万。
他觉得未雨绸缪很有必要,毕竟,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没有个保障,万一疾病缠身,就会拖垮一个家庭,买了保险有备无患。
他每年都按时交保费,一直连续投保了6年。
到2024年,张先生身体出现明显不适,他心里咯噔一下,觉得凶多吉少。
他赶紧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
确诊后,张先生心情低落到极点,可只能接受现实。
他整理好所有病历材料,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理赔申请。
他原本以为能顺利拿到理赔金,没想到很快就收到了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拿出保险合同里的疾病释义条款,说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同时并发肾功能损害,才算合同约定的重疾。
张先生目前的病情,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不符合赔付条件,一分钱都不赔。
好好的重疾险买了6年,真得了病却拿不到理赔,张先生气坏了,也没惯着保险公司,把对方告了。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份重疾险合同里,关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赔付限定,属于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
这相当于,把投保人的重疾范围,刻意缩小了很多。
按照法律要求,这类限制投保人权益、减轻保险公司自身责任的条款,投保时必须给投保人讲得明明白白,确认对方完全理解才行。
但在整个举证环节,保险公司只拿出了张先生在投保声明处的签字,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针对这个特殊的严苛理赔条件,做过单独的提示和解释,也没有张先生抄写相关确认文字的记录。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这个限制性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付2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审判决下来后,保险公司不服气,继续提起上诉。
他们主张合同里的条款写得清清楚楚,自己已经通过电话回访,和书面提示的方式,完成了告知义务。
张先生的病情,确实没达到约定标准,不该赔付。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一名工人在干屋顶修缮作业时,意外跌落受伤,鉴定为9级伤残。
保险公司拿出合同里的免责条款,说工人干活时,没按要求固定安全带,属于合同约定的拒赔情形,拒绝支付全部32万余元理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
客户投保时,既没有用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也没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和后果,直接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约定保险金,二审也维持了这个判决结果。
大家买重疾险、意外险的时候,只听销售说什么病都能赔,根本不知道合同里,藏着一堆赔付门槛。
这些门槛,全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定的,没点医学和法律知识,大家根本读不懂。
不能等被保险人真出事要理赔了,才把藏在合同里的苛刻条件,搬出来拒赔。
保险是给被保险人托底的保障,不是靠抠字眼躲责任的工具,投保时没讲透的规则,就不该用来约束消费者。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特殊赔付限定,就是一条缩小保障范围、减轻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隐形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没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这条条款就对张先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自然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
202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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