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男子谈了个女朋友,经常会赖在女朋友家里吃住。谁知相处数年之后,二人最终还是分手了。子想到还曾送给女友金首饰,便趁着凌晨翻窗入室,拿走12件金首饰,价值11万余元。前女友发现后,通过两人共同的朋友联系到男子,可男子同意退回大部分,其中一个金手镯说什么也不退,称这是为了结婚而送的。结果悲剧了,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法院这么判。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24〕1号《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这项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男女交往中的示爱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现实生活中,许多情侣在感情走到尽头时,都会因为财物归属产生纠纷。
据中国法院网公开的案例,北京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小王诉小张的民事纠纷案件,小王在恋爱期间通过转账方式给小张转去多笔含有特殊含义的款项,二人分手之后,小王起诉要求小张返还这笔钱。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王在节日转出的款项属于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并且没有超出正常消费水平,因此驳回了小王的要求。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且财产完成交付后,动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赠与人无法随意要回财产;
如果赠与属于金额巨大且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人在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对方退还。
襄阳的郑某却完全没有走民事途径的意识。郑某与周某在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郑某自身经济条件较弱,相处期间常年居住在周某家中。
2022年恋爱正浓时,郑某出资购买了一只金手镯交给周某,明确表示留给周某结婚使用。到了2026年2月,郑某与周某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周某随即更换了住所的大门密码。
郑某在分手后心情低落,借酒消愁,醉酒后来到周某家门前尝试按旧密码开门。密码连续输入错误后,郑某心生怨恨,从厨房窗户位置割破纱窗翻入屋内。趁着周某熟睡,郑某将衣橱内的12件黄金饰品全部拿走。
周某在次日清晨察觉财物丢失,查看监控锁定了郑某。周某委托共同的朋友居中调解,郑某归还了大部分饰品,唯独扣下了当年购买的金手镯。
郑某觉得既然结婚的目的落空,金手镯理应属于郑某自己,拒不交出。周某见私下协商无果,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随后以盗窃罪对郑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阶段,郑某的辩解理由成了案件审理的焦点。郑某坚称拿回属于自己的结婚信物不构成犯罪。法官审理指出,金手镯在2022年交付给周某时,物权就已经归属周某。
即便郑某主张该手镯属于附条件的彩礼性质财物,也必须依据法律程序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私自翻窗窃取已经构成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关于定罪与量刑幅度,司法机关严格依照了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明确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第十四条同时规范了罚金的判处区间。
结合郑某入户取物的全过程,法院最终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郑某退赔周某经济损失三万七千七百九十九元。郑某本想靠蛮力讨要财物,最终换来了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