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吗?”湖北枣阳,16岁住校生,下晚自习后,偷偷溜出寝室,从学校东大门出逃,第二天,被人发现在一小区坠楼身亡。死因系高处坠落伤,其母亲对坠亡这个结果没有异议。但其父母认为学校管理有漏洞,才导致儿子轻松出校,发生悲剧。一纸诉状将学校告到法院,索赔56.4万余元。
16岁的宋某一是名读高二住校生,按照该学校管理规定,夜间不能私自外出。
可他把学校规矩当摆设,偷偷跑出去,结果,悲剧发生了。
2026年4月6日,晚自习结束之后,宋某本该回宿舍就寝。
22点26分左右,他想溜出学校。
他不敢从正门走,就溜达到东大门,发现门口闸机没有启用,虽然有一名门卫坐在栏杆后面,但他走过去以后,对方并没有上前阻拦他,他成功出逃。
这边,老师清点宿舍人数的时候,发现宋某没有回寝室。
老师赶紧组织其他老师在校内四处寻找,却不见他人影。
老师马上上报学校安全负责人,班主任也紧急通知家长,同时上报教育局。
这一宿,不管是老师,还是家长都注定无眠,祈祷他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安然归来。
万万没想到,怕什么来什么,第二天一早,有人发现他在一小区19楼坠落。
事后,警方排除刑事案件。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写明,死因是高处坠落伤。宋某的母亲对坠亡这个结果没有异议。
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学校门禁管理松懈,轻易就让住校学生半夜跑出校园,而且平时没有留意孩子的心理状态,存在很大过错。
于是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4万余元。
好在学校买了校方责任险,家属也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
法庭审理后认为: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从高楼跳下去的后果,还视自己生命不顾,因此自身应承担主要过错。
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及时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做好心理疏导,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宋某本人以及他的父母,承担70%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的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住校生夜里轻易就能离校。且事前宋某就已经出现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学校未及时关注涉事学生心理问题,安全教育方面做得也不到位。
因此,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2.9万余元,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定为3万元。
因为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学校要承担的赔偿,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父母一共33.8万余元,驳回家属其他过高的索赔请求。
此案曝光后,有人替学校喊冤,学校又不是监狱,学生自 杀,和学校有啥关系?
还有人给出不同看法,如果涉事学生是翻墙溜出去,则学校无责,但夜里从大门走出去,学校管理确实有疏漏,不冤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