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加名就能对半分吗?”浙江,一男子女友怀孕,怀的是一对双胞胎儿子,男子高兴,立马和女友领证结婚,婚后3天,他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名字,两个月后,妻子生了孩子,可没想到,俩人发生矛盾,越过越不是滋味,一年之后,妻子上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子,可房子是男子婚前全款85万买的,光装修就花了40万元,法院怎么判?
小刚和小芳谈恋爱,很快俩人就有了夫妻之实,小芳怀孕了,怀的是一对双胞胎,俩人的结婚就提上了日程。
小刚婚前买了房子,还是全款,买的时候花了85万,为了结婚,他赶忙装修,光是装修,又花了他40万元。
可是为了小芳和她肚子里的孩子,花多少钱,小刚都愿意。
很快婚房装好,搁置通风,一切安排妥当,小刚和小芳举办了婚礼。
小刚满心欢喜,为了表示诚意,结婚3天,他就主动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把自己的房子,加上了小芳的名字。
从此以后,俩人共有房子,小芳安安心心,两个月后就生了双胞胎儿子。
这一下双喜临门,小刚以为,人家都想要儿子,小芳一次给自己生了两个儿子,这就意味着,俩人的幸福刚刚开始。
可万万没有想到,两个月后,俩人就发生矛盾,小芳生气,坚决不和小刚过了。
她收拾东西,离家出走,从此以后就和小刚分居了,小刚起初以为,她只是生气,过不了多久就能回来。
可没想到,小芳来真格的了,一年之后,小芳上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房子。
法院审理调查,这套房子是小刚婚前全款买的,买的时候,小芳并没有掏钱。
之后的装修,小芳也没出钱出力,俩人婚后闹矛盾,小芳离家出走,现在的房子是小刚在住。
因此,法院判决,房子归小刚所有,但是,法院考虑到俩人结婚一年,小芳还生了俩个孩子。
法院参考房子市价,酌定让小刚给小芳补偿15万元。
这样一来,既认了加名的法律效力,也没完全忽视实际出资的情况,因此这样的判决,最后双方都表示满意。
有人说了,女方没出一分钱却在房产证上加名,法院应判决将女方名字从房产证上去除,全部产权回归男方才合乎情理。
也有人说,这样才不公平,女方已经和他结婚了一年,还生了两个孩子,要是一点都不给,女方才是人财两空。
其实,结婚时加对方名子,本来是一方给另一方的财产承诺,但这个承诺,是基于婚姻能长久走下去的前提。
要是刚结婚没多久就离婚,直接对半分,对出钱买房的一方就极不公平。
毕竟房子不是小事,谁买房子都不容易,那么高的价值,只过了一年就想拿走一半也不现实。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放到这个案子里看,小刚婚后主动给房产加名,法律上已经认可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不是男方说撤就能随便撤的。
但因为俩人婚姻只维持了一年多,小刚作为当初全额出资的给予方,也没有重大过错。
法院完全可以不按“登记共有就对半分”的逻辑判,而是直接把房屋产权判给了原出资人小刚。
同时也没有忽略小芳在婚姻里生育了双胞胎,承担了生育和初期育儿的成本。
所以,法院参考房子当前的市场行情,酌定小刚给小芳15万的经济补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