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购房六年,看房时发现已装修完毕,还有人居住,男子不解就问,对方告诉男子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男子核实开发商一房二卖,串通倒签合同,将后房主购房时间伪造成比男子购房早两年。男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腾房返还男子。房主心有不服,让男子补偿装修费。法院判了!
2015年,万某全款买下一套经济适用房,打算留给孩子结婚用。
房子没装修,空置至今,不知不觉中过去了6年之久。
2021年10月,万某闲来无事,忽然想起那套房子。很久没管了,他决定过去看看。
推门一看,万某愣住了,这套房子不仅住了人,而且装修也做好了。
万某顿时慌了,赶紧把房内住客叫出来问个究竟。对方告诉万某,房子是他出钱买的。
他翻出合同,万某接过来一看,对方签约时间比他早两年。
万某越发不解,眼前这套经济适用房,可是他在2015年,通过审核符合条件后,才出钱购买的。
他赶紧去核实,发现开发商把同一套房卖给了两个人,并且收了两份房款,自己就这样被坑了。
由于当初购买的是期房,两份合同都没办理网签备案,开发商利用这一漏洞,以为可以瞒天过海。
万某情急之下,将后买房者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归他所有,请求对方腾房搬离。
后来,法院通过调查,把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查了个清楚。
2019年,开发商注意到,万某买下这套房长期无人问津,也没人前来看房。
开发商起了贪念,见万某迟迟不装修,转手就把房子又卖了出去。
后来买房者姓方,本身并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委托关系找中间人,顺利从开发商金某公司,把这套房买了下来。
开发商与方某串通一气,把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倒签到了2013年,以此逃避责任。
如此一来,合同上的日期远比万某2015年购房早两年,刻意营造方某先买,优先获得住房假象。
购房合同约定,每平方米2912元,总房价是24万。
可方某实际支付了32万元,多出的8万被拆分成防水费,网络服务费,实质上是变相加价。
方某付清款项,开发商将钥匙交给他。方某装修后,一住就是好几年。
法院认为,方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还与开发商合谋倒签合同,构成恶意串通,因此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万某持有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据此判令方某于规定期限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子返还给万某。
房屋返还后,方某心有不甘,随手起诉,要求万某赔偿装修费。
万某针锋相对,提又出反诉,要求方某赔偿房屋占用费和律师费。
法院认为,方某占有房子具有恶意,且装修费用属自愿支出,无权要求他人补偿。
法院参照小区租金标准,判方某向万某支付房屋占用费53400元。
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双方经过调解,方某向万某全额支付房屋占用费。
事实上,真正始作俑者是开发商,发现万某多年没有装修,也没人来看房,才趁机钻了空子。
开发商以为能瞒天过海,一房二卖,协助方某倒签合同。
真要追究起来,开发商脱不了干系。贪财心切不择手段,终究自食其果!
如今,真房主现身,房屋理应归还,而后房主所付费用,多半向开发商追讨。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对已售房屋并无处分权,且经济适用房属于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无购房资格者所签合同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不得不说,后房主因为贪图便宜,购买开发商早已售出的房屋,他最终落个钱房两空。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