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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输完液,苦苦央求护士,希望能留在留观室歇一歇。护士心软答应,可谁都没料到,这

男子输完液,苦苦央求护士,希望能留在留观室歇一歇。护士心软答应,可谁都没料到,这名男子竟然在留观室内选择轻生。妻子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张口索赔86万!妻子的理由很直接:人是在你们医院里去世的,医院就必须担责赔偿!医院却反驳:我们只是好心帮忙,他的治疗早就做完了,这事跟医院无关!一审法院的判决,让很多人大感意外!
 
今年1月的一个深夜,温州一家医院急诊大厅,49岁贵州来的务工者老魏疼得浑身冒汗。
 
输尿管结石的老毛病突然急性发作,他硬扛着把整瓶液体输完,剧痛一点都没减轻,连站起来走路都费劲。
 
当时已是深夜,外面又冷,老魏实在没办法独自离开,只好找到当班护士,低声恳求,能不能暂时在急诊留观室坐一会儿,等到疼痛缓解再走。
 
护士看着他脸色惨白、站不稳的样子,动了恻隐之心。按规定,输液结束后,这次诊疗就算完结,患者可以自行离院,医院本来没有义务给他提供过夜休息的地方。
 
但看着老魏痛苦难受,护士没有硬赶他走,同意让他在留观室内临时休息。护士只是好心提供一处落脚地,没有给他安排后续治疗,也没有给他办理正式留观手续,更没有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护士当时也没发现,老魏有轻生的念头。家属事后也说,事发之前,没有看出他有打算寻短见的迹象。
 
谁能想到,大概一个半小时之后,悲剧悄无声息发生。监控记录显示,临近凌晨两点,老魏拿起房间内仪器配套的电线,实施自缢。
 
等到清晨医护人员巡查发现的时候,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警方介入调查,最终排除他杀,确定是自尽。
 
好好的一个人,深夜去医院看结石,最后却在留观室离世,妻子完全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悲痛之下,妻子将医院起诉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承担40%的责任,索赔86万余元。
 
妻子一方的说法很简单:人进了医院,医院就有看管义务。丈夫疼痛难忍、行动不便,医院明明知道他状态很差,却没有持续观察,巡视不到位。
 
如果医护能多进房间看一眼,这场悲剧或许就能避免。人是死在医院场地里,医院必须赔钱。
 
医院在法庭上,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
 
医院表示,老魏输液结束,对应的诊疗服务就已经结束。护士允许他留在留观室休息,纯粹是出于人道关怀,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好意施惠,不是继续收治、监护病人。
 
医院没有义务对一个已经结束治疗、自愿留下来休息的成年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守。自杀是他个人主动做出的极端选择,医院没办法提前预判,死亡结果和医院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做出了判决:驳回妻子全部的索赔请求,医院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给出的理由很清楚,老魏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输液结束,本次诊疗合同就履行完毕,他本可以离开医院。
 
护士同意他临时休息,属于无偿的善意帮助,这份善意,并不会凭空多出全天候看护的法律责任。
 
老魏的离世,是他自主的轻生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医院诊疗、管理存在过错,他的死亡和医院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败诉之后,妻子并不认可这个结果,选择继续上诉。今年9月22日,温州中院开庭二审,庭审结束没有当庭宣判,结果还需要等待。
 
看到一审判决的时候,网上吵成一片。不少普通人第一反应就是:人死在医院,医院怎么能一点责任都没有?
 
我说说我的看法。咱们不能单纯凭着“人死在哪,哪就要赔钱”这个朴素想法去评判这件事。
 
医院不是监狱,医护人员也不是保镖,不可能盯着每一个留在医院里的成年人。急诊夜班本来人手紧张,急诊护士要不停接待新来的急症病人,不可能每隔几分钟就专门进房间查看,一对一盯着一个已经结束治疗的人。
 
护士这次,本是做一件善事。如果好心让人临时休息,最后还要赔几十万,以后医院遇到类似情况,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一律拒绝。
 
以后再遇到身体疼痛、走不动路的患者,护士直接按规定要求患者立刻离开,不敢再心软提供临时落脚地。最后吃亏的,反而是那些真正需要临时歇脚、等待家人接送的普通人。
 
当然,我也能理解妻子的痛苦。丈夫突然离世,家庭一下子塌了,她想找人讨个说法,这份心情能够体会。但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
 
法律判定侵权赔偿,要看对方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死亡有没有直接联系,不是只看死亡地点。
 
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轻生属于个人极端选择,不能把这份后果转嫁到好心帮忙的医护身上。
 
不过这个案子二审还没有出最终结果,后续的判决依然值得关注。
 
这件案子也给所有人敲了警钟。医患之间的责任边界,不能无限放大。善意不应该被绑架,好心施惠,不该变成巨额赔偿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