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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女子和丈夫10年前离异,女儿跟自己,儿子跟前夫,如今前夫却坚决不让10

河南濮阳,女子和丈夫10年前离异,女儿跟自己,儿子跟前夫,如今前夫却坚决不让10岁的儿子去读书。女子多次沟通无果,喊来了调解员,前夫对调解员表示,想要孩子去读书也可以,必须改他的姓,女子却不同意,她声称当时两个孩子出生的时后就说好了,儿子跟她姓女儿跟前夫姓,为啥如今又反悔?前夫却反驳:我只说随意,没有说同意,你怎么就听不懂话呢?

信源:9月25日,小莉帮忙

女子是男子是十多年前结婚的,结婚后生了女儿,女儿2岁左右生了儿子,按道理说儿女双全了,夫妻俩应该会齐心协力经营好家庭。这对夫妻却没有,他俩矛盾日积月累,终于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就离婚了。

离婚的时候,两人约定,儿子归男方,女儿归女方,然后就开始了各自的生活,男子经营一家小餐馆,儿子长大了一点就在店里帮忙,后来读书了,放学后也在店里帮忙。

孩子们都10来岁的时候,男子却忽然不准儿子去读书,儿子想去,可男子却不允许,到了妈妈接儿子的那一天,儿子在妈妈家里嚎啕哭,女子就问儿子为啥哭,儿子也不说话,只是哭,女子就找到前夫问原因。

前夫不回答她,问多了就说,要她不要管儿子,管好女儿就行了,女子抗议,虽然离婚的时候,儿子判给父亲,但是母亲也是监护人,10岁的儿子不让他读书,以后能干什么?这是影响孩子的前途,她这个做母亲的肯定要管啊。

女子其实说的也在理,《民法典》第 1084 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女子在这一点上是站得住脚的,并不是前夫说的儿子他管,女子就不要过问。

而且,前夫还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五)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前夫如果知道自己这个举动触犯了这么多条法律,估计也不敢不让儿子读书了。

目前实行的是9年义务教育制度,男子又经营一家餐馆,读书的钱也应该是有的,为啥这么坚决不让儿子去读书呢?

调解员追问了很久,男子终于说出实情,原来,儿子办理出生证明的时候,女方问男子跟谁姓,前面大女儿跟男子姓,这回儿子到底跟谁姓呢?

一般家庭,孩子基本都跟父亲姓,可这个家庭,女方是个强势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样样不输丈夫,在家里有着极大的话语权,男子本想娶个条件好的老婆对自己是个助力,却因为实力相差巨大,导致自己没了地位,后面才离了婚。

所以,在儿子跟谁姓的这个问题上,他当然希望儿子跟自己姓,可是,他又想,要是女方不同意,可是自己又没有那个勇气,于是就说了句:随意。

女子就把儿子登记为自己的姓了,后来其实大部分时间是没有矛盾的,等到孩子上学了,偶尔就有人问起孩子,怎么不跟爸爸一个姓,就有人开始怀疑他这个做父亲的家庭地位。

男子开始接受不了了,尤其儿子已经10岁了,慢慢的懂事了,他更加接受不了儿子不跟自己姓了。

他嘴上说怕儿子遭受别人的白眼和非议什么的,其实是他自己心里那道坎不过去,所以,就闹了一出这么一个不改姓就不准儿子去读书的戏。

关于孩子到底跟谁姓?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民法典》第 1015 条 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也就是说,孩子跟爸爸姓还是跟妈妈姓,没有区别,法律地位平等。

如果男子私下把儿子改了姓,他又违法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9 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不过,也许这个男子不敢私下去给儿子改姓,是因为怕女方责备多一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