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河南,一男子原本定“五一”结婚,给了女方20.8万的彩礼,外加6万元五金,1万元见面礼,1万元叠成花朵交给女子,女方又说,要他每月交2000元“爱情保证金”,保障他不会离开自己!到了要结婚时候,女方又说,她本命年不能结婚,随后,她又说了,她姐今年结婚,一年不能嫁两个闺女,男子急了,又催结婚,女子要他在郑州买房,不买不结,男子想哭,房子1万多一平,不吃不喝我也买不起,要是早说,我不会交往下去!男子提出分手,要女子还钱,彩礼加保证金31万,女子不还: 是他要分手的,2000元是他自愿赠与的零花钱!
范先生谈了个对象,相处期间,他十分满意,没过多久,俩人商量着结婚。
范先生紧锣密鼓,开始为结婚做着准备,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范先生给女子了20.8万的彩礼。
随后,他又花了6万,给女子买了五金首饰,在他心里,别人家媳妇有的,自己的新娘也要一样不少。
可没想到,这还没完,女方又说,必须每月给2000元“爱情保证金”,保证他今后不会离开自己。
范先生一想,反正迟早都要结婚,要成一家人了,为保诚意,他咬咬牙都答应了。
于是从24年12月开始,他按月给女子交工资,每个月给2000元,女方这才满意。
俩人很快定好了婚期,婚期定在今年的五一,范先生高兴,盼望着正式和对方组建家庭。
可没想到,眼看婚期将近,女方又说,今年是她的本命年,不能结婚。
没过多久,她又说了,她姐姐今年出嫁,一年不能嫁两个闺女。
范先生忍了,婚期往后推了,谁知,他再提结婚的事,女方直接撂话,要他在郑州买套房子,不买就别结婚。
范先生这才回过味来,感觉自己被套路了,他大概一算,从头到尾,他花了31万,如今婚没结成,对方又要他在郑州买房。
可买房子,郑州房子每平方一万多,范先生说了,就是不吃不喝,他也买不起。
要是她早说,范先生不会和她交往,可事已至此,范先生后悔莫及。
范先生提出,他要退婚退钱,女方给了回话,彩礼的事先放一边,每个月2000元的“爱情保证金”,那是范先生自愿给的零花钱,她退不了,爱咋滴咋滴。
其实,想退彩礼并不难,难就难在这个所谓的“爱情保证金”上。
彩礼和金首饰,按老规矩,算是冲着结婚去的彩礼,既然婚没结成,要回来是有依据。
但“保证金”这个词,听着就不像正经的彩礼,女方现在说是零花钱、是赠与,就是想把它从彩礼里头摘出去。
可这经不起推敲,一个月2000元,从谈婚论嫁时,就开始按月给,还专门起了个“爱情保证金”的名,要范先生保证不会离开他。
这哪是谈恋爱处对象的正常花销,分明是拿钱当做了押金,把感情当成了买卖。
而且,她一而再再而三把婚期拖着,交往这么久,她也应该知道范先生的收入,要在郑州买房不可能。
这不就是笃定,有这每月2000元押金,你提分手,我就不退,你要结婚,我就提你达不到的要求,各种试探男方底线。
法院真要判,大概率不会认这是普通赠与,因为它跟结婚绑得太紧了。
女方说保证金是零花钱,这话没理,真要零花钱,何必按月给,起这名字?明摆着是变相要钱。
《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范先生和女方没登记结婚,符合返还的前提,20.8万彩礼和6万黄金,是冲着结婚给的,女方应当返还。
每月2000的“保证金”,名为赠与,实为附结婚条件的给付,女方以结婚为筹码持续索要,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法院不太可能认定为无偿赠与,大概率会一并纳入返还范围考虑。
目前,女方提出,要私下和范先生再行协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