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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针”倒在工作台上,抢救十天后人社局说了一句话 三十岁的陈佳佳在茅台医院影像科干了八年。八月四号那天中午,她还在食堂吃了一碗饭,回宿舍午休时走路都正常。下午两点四十上了趟厕所,出来回到注射室,人还在继续上班。 真正出事,是三点前后那二十分钟里。 同事把她推到隔壁CT室拍片,脑室内出血。当天

“陈一针”倒在工作台上,抢救十天后人社局说了一句话

三十岁的陈佳佳在茅台医院影像科干了八年。八月四号那天中午,她还在食堂吃了一碗饭,回宿舍午休时走路都正常。下午两点四十上了趟厕所,出来回到注射室,人还在继续上班。

真正出事,是三点前后那二十分钟里。

同事把她推到隔壁CT室拍片,脑室内出血。当天下午四点推进手术室开颅,一直到夜里十一点才出来。医院下了病危通知。

家里人接到电话赶到时,陈佳佳躺在神经外科走廊的病床上,她母亲扑上去喊她,没有任何回应。

开颅手术后,家属想转院。医生说情况危重,路上可能人就没了。一直熬到八月十三号才满足转院条件,第二天凌晨转到重庆西南医院。专家看了之后说,脑死亡,没有救治希望了。

家里人用救护车把她送回茅台镇老家。当晚七点到家,五分钟,陈佳佳停止了呼吸。从发病到离开,十天。

医院帮家属把工伤认定的材料报了上去。九月十七号,遵义市人社局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很直接:抢救时间超过了四十八小时。不服可以复议,也可以起诉。

陈佳佳的母亲林女士说,女儿每年体检,没有基础病。她几年前离了婚,留下一个八岁的儿子。护士的工作强度大,半夜经常被叫回去加班。出事前几个月,她还被茅台集团工会评为“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关于这条“四十八小时”的规定,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它说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律师赵良善说,陈佳佳在岗位突发脑出血,抢救时长达到十天,超出了法定时限。人社局的结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家属可以尝试以脑死亡标准主张权利,但这条路败诉风险很大。

另一个律师付建提了个不同的思路。他觉得应该看这个病跟工作有没有因果关系。护士常年夜班,如果家属能证明她生前没有基础病、死亡跟高强度工作有关联,那不管抢救了多久,都该往工伤上靠。

网上有人翻出之前的案子。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里,有职工在四十八小时内已经脑死亡,靠设备维持到超时,检察机关抗诉之后法院再审改判了工伤。山东高院也判过类似的案子,理由是死亡标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时候,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陈佳佳的母亲林女士说,女儿从贵阳医学院毕业,后来又读了吉林大学的本科,二〇一八年考进茅台医院,去世前已经是主管护师。影像科的同事叫她“陈一针”,有一次几个护士轮着给病人扎针都扎不上,科室把已经下班睡了的陈佳佳叫回来,一针就扎进去了。

茅台医院那边有工作人员回应说,陈佳佳确实是在岗突发脑出血去世的,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仁怀市卫健局表示正在按流程处置。

不予认定工伤,不代表医院就没责任了。家属还能领社保里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医院也可以从社会责任的角度给一些帮扶。律师建议茅台集团给陈佳佳的未成年儿子提供长期助学补助,但人道关怀,跟法定的工亡赔偿,终究不在一个层面上。

有网友说:“人已经回不来了,靠机器撑着,可就是这口气多拖了几天,待遇就没了。”另一个评论讲:“一个三十来岁的年轻人倒在工作岗位上,还要掰扯她死得够不够快,这什么道理。”

家属说,接下来可能会申请复议。林女士站在女儿生前工作的注射室门外,手抚着那道门,站了很久。

那条线还在那里。四十八小时,多一分钟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