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浙江温州,一49岁男子查出输尿管结石,他疼痛难忍,半夜零去点医院输液,可输完之后,还是很痛,男子要求留观察室休息,护士同意后离开了,男子自行休息,可没想到,半夜两点,男子实在疼的不行,他受不了了,拿起连接仪器的电线缠住自己的脖子,坠床身亡,家属急了,既然人在医院,医院就该尽看护责任,家属告到法院,索赔86万元,一审驳回诉求,说医院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患者是自杀,和医院没关系,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网友: 家属干啥去了?
今年1月,魏女士丈夫因为输尿管结石,他疼痛难忍,半夜零点,他去医院输液。
可没想到,他输完液后,并没有缓解,依旧疼的走不动路,他十分难受,向护士申请在留观室休息一晚。
护士没有多想,同意之后就自行离开,男子在留观室里休息,可谁也没有想到,晚上竟然出了大事。
第二天一早,有人发现,魏女士丈夫在留观室里死亡,医院报警,警方赶到现场,立马调取了监控,最后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原来,监控里显示,凌晨2点,丈夫用仪器上的电线套住了他自己的脖子,随后坠床,导致了窒息死亡。
魏女士接到了消息,立马赶到了医院,她悲痛欲绝,可她很奇怪,她和身边人都没发现,丈夫之前有过轻生的念头。
她思来想去,感觉丈夫应该是疼得实在扛不住了,这才选择走了极端。
魏女士急了,认为医院要对此负责,丈夫疼得连路都走不了,明显需要医疗照护。
而且,医院既然同意他留在留观室休息,为啥就没人来巡视一眼?但凡有人来多看一眼,肯定就能阻止死亡
魏女士告到法院,索赔86万元。
可一审认为,魏女士丈夫到医院输液,当输液结束时,诊疗服务就已经完成了。
他本可以自行离开,是他自行要求在医院休息一晚,医院也是应了他的请求,免费让他在留观室里休息。
医院这是好意施惠,不属于诊疗的一部分,因此医院不附带看护义务。
而且,医院也没有条件为所有临时滞留的人员提供一对一专人看护。
即便是处于正规诊疗流程中的住院患者,医院也是按照患者对应的护理等级,执行定时巡视制度。
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对患者24小时不间断看管和全程贴身陪护。
并且,患者当时已在医院,身体出现疼痛本可及时联系医生处置。
是他自己放弃了求生机会,选择了轻生,属于他个人自主故意行为,因此,他的死亡和医院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认为,医院不用担责,驳回魏女士的诉求。
魏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她觉得一审的认定有问题、当时丈夫疼痛没缓解,根本走不了,明显还需要医疗干预,哪能说诊疗就结束了?
并且,护士同意留观,就说明医患的服务关系还没终止。
而且丈夫当时是疼到失控,并不是主动求死,医院留观室里的电线没做安全处理,等于给悲剧提供了条件。
医院觉得她无理取闹,二审时,医院请求驳回上诉。
医院认为,患者病历里没有留观治疗的医嘱,输液完诊疗就结束了。
谁也没法提前预判患者会做出极端行为,医院并没有过错。
9月22日,二审开庭审理,但没宣判。
有人认为,凌晨发病入院治疗,且治疗结束仍疼痛难忍,辅液一小时,一个半小时候死亡,在这期间家属干什么去了?
也有人说,这事儿一出,以后不会有医院再允许病人诊疗结束留在留观室休息了,最后是谁的损失?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免费提供留观休息场地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诊疗活动,因此不能直接用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规则。
家属主张的疏于管护,本质上是把普通休息场景等同于住院诊疗场景。
《民法典》第1173条,受害人故意免责条款,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主动 诱 发、协助自杀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医院无需为患者的自主极端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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