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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名男子夜间骑电动车,撞上了路人的一只大狗,造成了男子一级伤残、大狗身死的

深圳,一名男子夜间骑电动车,撞上了路人的一只大狗,造成了男子一级伤残、大狗身死的悲剧。事故发生后,法院划分责任,男子驶入机动车道、超速行驶、没戴安全头盔,狗主人在机动车道遛狗、没有带狗绳,判决双方存在同等责任,其中男子400万的损失需要狗主人承担一半。

最近看到这个案子,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狗死了,人还落下一级伤残,怎么最后要赔钱的反倒是狗主人?

事情发生在2023年9月的一个晚上。李某忙了一整天,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家赶,没戴头盔,车速远超电动自行车的规定,还开进了机动车道。

同一段路上,王某带着家里的大型犬出来散步,没系牵引绳,人和狗都在机动车道上,狗在路面上自己走来走去。

李某大概只想早点到家,王某大概只想让狗放放风,谁也没打算惹事。可两边一撞,狗当场没了生命体征,李某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倒在路上昏迷不醒。

路过的人赶紧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李某被送医后又辗转了几家医院,昏迷了很长时间。后来司法鉴定给出的结论是一级伤残,也就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往后都得有人贴身照顾。交管部门认定,两人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这份认定没有让事情结束。李某家属觉得,要不是狗在机动车道上乱跑还不拴绳,根本不会出事,王某应该多担一些;王某却觉得,对方超速、占道、不戴头盔,自己凭什么赔那么多。

私下谈了几轮没谈拢,李某家属把王某告上了法院。法院核对了病历、费用单据、鉴定报告和事故卷宗,算出各项损失共400多万元,最后判王某承担五成,也就是200多万元。法院的意思很直白:这是两边的违规叠在一起才出的事,没有哪一方是清白的。

听到这儿,可能有人觉得判重了。翻翻别的案子就明白,法院看的一直是"谁没管住风险"。新疆奎屯有一起:2022年5月16日,何某骑摩托车经过小区,被刘某家的狗从单元门里冲出来撞倒,左膝重伤,后来鉴定为十级伤残。

何某自己没有违规,2024年4月2日起诉,狗主人最后被判赔12万元,几乎是全额担责。温州那起更有意思:2023年9月4日,一只泰迪挣脱牵引绳扑向路过的未牵绳大狗,大狗受惊后退,旁边的李女士被绊倒摔伤。狗没咬人,照样有人要负责。

把这几件放在一起看,深圳案里的对半开就好理解了:奎屯案里伤者没错,狗主人就担大头;深圳案里骑手自己也踩了三条线,责任就被拆开了。

狗性格再温顺,也没人能保证它下一秒不冲出去,所以拴绳这个动作要提前做,出了事再说"它平时不咬人",法院不会因此免除责任。

这个案子最让人后背发凉的,是那种"夜里没什么人"的想法。夜深车少,骑手更容易加速,路上的人和狗也更难被提前看见。

一根绳子、一顶头盔,都是随手就能做到的小事,省掉它们的代价,却是400万元的损失和一个人的后半生。下次晚上出门,不妨想想自己身上,有没有哪条"反正没事"的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