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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陕西汉中,女子与朋友们聚餐饮酒后又去KTV狂欢,折腾到10点多后,朋友们

冤不冤?陕西汉中,女子与朋友们聚餐饮酒后又去KTV狂欢,折腾到10点多后,朋友们将醉酒的她送至某酒店8楼房间。凌晨后,朋友们陆续离开,只留一人陪伴。谁知一个小时后,她突然光着脚冲出房间,在7、8、9楼来回奔跑。最后消失在监控中。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员找了几个小时未果,直到保洁打扫卫生发现她尸体在4楼阳台。警方介入核实,其系从酒店7楼窗口坠亡。其父母及儿子悲痛欲绝,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要50万赔偿。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2025年11月底,郑某和朋友相约聚餐吃火锅,席间她非常兴奋,一直喝酒,喝了白酒又喝啤酒。

喝了不少酒的郑某又随朋友们去了KTV唱歌,大家有唱又喝,玩的不亦乐乎。

聚会结束后,郑某整个人处于深度醉酒的迷糊状态。5名朋友不放心,全程搀扶护送她到当地一家酒店入住。

刚开始,郑某醉酒后不安静,5名朋友留在809房间照看她,直到凌晨12点半,朋友们看她安静下来便陆续离开,只留下好友张某独自陪护。

谁也没料到,仅仅不到1小时,意外就悄然发生。

凌晨1点20分左右,醉酒的郑某突然光着双脚冲出房间,整个人神志恍惚。

张某发现郑某人不见了,瞬间慌了神,立刻电话联系其他朋友,又和酒店保安一起在酒店里四处搜寻。

查监控看到她在酒店七、八、九层楼层来回奔走,反复开关消防门、多次凑近窗户探头张望,还尝试打开天台大门,行为十分怪异危险。

可后来她就脱离了监控画面,没了影踪,

几个人连夜找了好几个小时,始终找不到郑某的踪迹,凌晨4点众人无奈放弃搜寻,各自休息。

直到第2天早上8点,酒店保洁人员在4楼平台,发现了已离世的郑某。

警方紧急到场勘查,根据7楼窗台的赤足脚印,最终判定郑某系7楼高坠身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好好的人一夜之间意外离世,郑某的家人根本无法接受,满心悲痛。

和郑某一起吃饭喝酒的朋友也傻眼了,她们赶紧和郑某父母及儿子私下和解,给了部分赔偿,郑某家属才没追究他们责任。

随后,郑某父母及儿子又找酒店,认为酒店在郑某坠楼身亡一案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索赔50万。

酒店方认为悲剧是郑某醉酒自身导致的,和酒店无关,让赔钱太冤枉了,协商赔偿始终谈不拢。

无奈之下,家属将酒店起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属于法条里的经营场所,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郑某醉酒后行为异常,在楼层来回跑动、探头开窗,同伴和保安已发现人失联,属于明显危险情形。

但酒店并且在客人失联、搜寻无果的情况下,没报警、联系家属、扩大排查,消极等待,没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属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地说,酒店不用担保客人绝对不出事,但发现客人陷入危险时,必须尽到合理的设施保障和应急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大量饮酒,导致意识失控、翻越窗户坠亡,是事故发生最主要原因。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按责任划分,酒店应承担10%次要责任,赔偿11万余元。

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这家酒店存在双重重大过错。

酒店六楼、七楼楼梯间没安装监控设备,存在明显设施漏洞,导致众人搜寻时无法追踪郑某轨迹,错失最佳救助时机。

同时,面对醉酒旅客失联、行为异常的高危情况,酒店工作人员没有报警、没有联系家属、没有扩大排查,消极放任危险持续,严重失职。

法院最终认定,酒店设施有瑕疵、管理不到位,间接导致悲剧发生,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了郑某自身过错的核心事实,酌情确定酒店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酒店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最讨厌酒后管不住自己的,有本事控制自己的酒后行为就喝,没那个本事就别喝。

有人说,酒店太冤了!其一有人陪护,其二酒店就是人住的,难道要捆绑吗?无语了!

对此,您觉得酒店赔偿冤不冤呢?
信源:时速新闻 2026-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