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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90多岁的老父亲生病了,住进了康养医院,遇到了不好的护工,护工不但

浙江杭州,女子90多岁的老父亲生病了,住进了康养医院,遇到了不好的护工,护工不但打他,还把他的饭菜给扔掉,不给他吃。晚上把他关进小黑屋,灯关掉,人绑在床上。女子问护工为什么要打老人,护工也不说为什么,反正她就想打老人了。

遇到这样的护工,钱阿姨真的很气愤。他的父亲90多岁了,住进医院之后,又没有招惹这个护工,却无缘无故被殴打,被关黑屋,她真的很难过。

这样的护工,没有一点耐心和良心,怎么能在护工这个行业工作?她的父亲还有她这个女儿在撑腰,护工都敢随意殴打老人,那些没有子女的老人,遇到这样的护工,岂不是更悲惨?

遇到这样的护工,事情还是发生在自己的父亲身上,钱阿姨当然要追究这件事情。

钱阿姨的父亲,90多岁了,可能是年纪大了,所以身体也不太舒服,钱阿姨也难以一个人照料父亲,她这才把父亲送进了康养医院,她希望父亲在医院得到医生和护工的照顾,她的父亲也能舒服一些。

但是在7月份,她的父亲的情况就非常糟糕,这个护工开始不耐烦了。

在7月6号,护工就故意把钱女士父亲的饭菜倒掉,不给他吃饭。

更过分的是,晚上护工把他父亲关进黑屋,然后把灯关掉,还把人绑在床上。

当然,这件事,钱阿姨当时是不知道的,如果她当时知道,她一定会把这个护工给换掉。

毕竟一个老人,到了九十几岁,本来子女没有在身边,心里面就很无助。老人一个晚上,都处于黑暗的环境中。钱阿姨无法想象,自己的父亲当时有多么的无助,要上厕所的时候,又不能上厕所,又有多么的无奈。

正是钱阿姨不知道父亲遇上了这样的护工,所以这个护工更加变本加厉,得寸进尺了,他居然殴打了钱阿姨的父亲。

这件事情是发生在8月11日,钱阿姨是在这个时候才得知父亲被打的消息。

当时雨下得很大,护工还打来电话,语气平静,汇报老人的情况,说老人一切都好。

既然护工说老人什么都好,钱女士听着也放心,雨下那么大,她也不想去看父亲。

但是电话刚挂断,医生就打来了电话,说发现老人的额头上有8厘米长,0.5厘米深的疤,在流血。

钱阿姨听了,就非常担忧父亲,顾不上下雨就去看父亲。

结果她发现父亲不单单只有那8厘米长的伤口,脸上还有其他的伤,这些伤一看就不是摔倒导致的,应该是被打的。

当时医生解释说,是老人用手指抠的。

钱阿姨不相信,就查看了父亲的指甲,但是父亲的指甲里并没有血,显然这个伤不是手指抓伤的。

钱阿姨就问护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护工一开始的时候支支吾吾,也不愿意说出实情。

好在钱阿姨的父亲神志清醒,她就问了父亲,父亲才告诉他,她被这个护工打了。

钱阿姨一听父亲说,她被护工打了,当时她就愤怒了,她质问护工为什么要打老人,但是护工并没有说出原因。

很显然,她的父亲住进医院,只是正常地配合医生治疗,正常地生活,他也没有为难护工,是护工没有耐心,没有爱心,看的老人老了,想殴打老人就殴打老人。

看到这样的护工,还不承认自己殴打了老人,她气愤地报了警,护工这才承认自己殴打了老人。

遇到这样的护工,遇到这样的事,钱阿姨认为这是医院的监管不到位导致的。

医院就不应该有这样的护工,他没有一点耐心和良心,更没有爱心,有这样的护工,只会祸害更多的老人。

钱阿姨的父亲是在医院遭遇护工的殴打的,她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但是医院只愿意赔偿几百元。

钱阿姨很不满意,遇到这样的事情,她不但要追究护工的责任,还要追究医院的责任。

护工毫无理由地殴打老人,这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由于老人的伤是轻微伤,所以护工的行为,只是构成一般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使如此,也应该追究护工的行政处罚责任,毕竟这样的护工,如果没有一点耐心和爱心,她是无法照顾好老人的,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真的要慎重雇佣这样的护工。

而老人是在医院受到人身损害的,那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住在医院,人就应当受到保护,他们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你对老人的遭遇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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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
将军 1
2026-09-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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