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黄平,男子与女友同居期间,意外撞见女友竟带着陌生男子到家中发生亲密关系。男子询问后才知道,他们二人已保持了2年不正当关系,而男子的小儿子的亲生父亲,正是这名陌生男子。男子一怒之下,将女友和陌生男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返还欺诈性抚养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合计22.8万元。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王某和女友张某在2016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一年不到,二人就奉子成婚,举行了婚礼仪式,但始终没有领结婚证。
2017年11月份,在办完婚礼后的1个月,大儿子就出生了。2023年8月份,小儿子也出生了。
变故发生在2025年4月。王某一次突然回家,撞见张某和男子苟某正在二人的床上发生亲密关系。
至此,王某才知晓张某和苟某已经保持不正当关系2年之久了。
事情败露之后,王某向张某提了分手,二人签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其中对孩子照料、房产分割、补偿钱款等都做了约定。
在签完协议两天后,王某心中始终放不下疑虑,就悄悄带着两个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大儿子确实是王某亲生的,可当时才2岁的小儿子,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孩子的亲生父亲,正是苟某。
拿到这份报告,王某内心遭受巨大打击,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之前签订的同居解除协议。
法院审理后,把协议中除了解除同居关系之外的全部内容,都予以撤销。
之后,王某联合自己的母亲,将张某、苟某一并告上了法院,提出22.8万元的索赔,其中包含抚养孩子产生的开销、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的相关费用等。
在法庭上,苟某讲述了与张某结识的经过,称二人是在2021年夏天的时候吃宵夜认识的,当时张某坚称是单身。
苟某信以为真,就开始追求张某,没想到还没追多久,二人就发生了亲密关系。这段不正当关系,一直维持了2年之久。后来事情暴露后,才知道张某生的第二个儿子,竟然是自己的。
苟某认为,自己也是被张某给骗了,如果早知道张某已经办了婚礼,肯定不会插足。
因此,苟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过重的责任,主要过错在张某。
张某作为被告人,其并未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张某即便不出庭,也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只有原告不出庭,才会撤诉处理。
但张某提交了书面材料,其不承认自己有错,她说自己本来不想要二胎的,是王某的母亲非要让生二胎。正好那时候与苟某在偷情,所以就没有做安全措施。
只不过,张某并不确定小儿子是王某的,还是苟某的。
那法院会怎么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恋爱期间出轨苟某,其行为对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为40000元。
其次,张某有欺诈性抚养行为。
张某故意隐瞒小儿子非王某亲生的事实,还不告诉王某,让他白白养了“小儿子”2年时间,这就是欺诈性抚养,也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这里法院参考了当地同类保姆的薪资标准,酌定张某应该退还王某40000元的抚养费。
同时根据王某母亲提供的购买奶粉凭证,可以确定返还总金额应是49140元。
再次,法院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一开始知道张某已办了婚宴,也不知道张某的小儿子就是他的。但苟某破坏了王某的家庭,这方面是有过错的。
因此,苟某需要为张某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苟某应当返还抚养费49140元,同时需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0元,另外2200元亲子鉴定费,也由张某承担。
最后,王某和张某虽然是事实婚姻关系,但按照我国的婚姻制度,不领结婚证,是不算合法夫妻的,王某和张某只能算是情侣,所以也不考虑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虽然我国法律不保护恋爱关系,张某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欺诈王某付出财产与情感,依然构成侵权、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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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第1眼新闻,202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