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打算将房子卖了,他和中介约定:房屋底价240万,超出部分全部作为中介佣金,男子不再另付中介费用。他觉得省心便签了协议。之后房子以275万成交,男子拿到房款后却反悔,不肯支付35万差价。中介多次讨要未果,将男子起诉法院,一审被驳回,中介不服上诉,二审这样判。
黄某有一套房子打算出手,他平时工作忙,不太了解房价行情,也不想天天应付看房、谈价这些琐事。
中介李某找上门,给他出了一个听起来很省心的主意:双方说好,这套房业主净得底价240万。
以后不管李某以什么价格卖掉,超过240万的部分全部当作李某的佣金,黄某不用再另外出中介费。
黄某心里一盘算:最差也能拿到240万,卖高了是惊喜,自己还省一大堆事,当场就同意了,两个人把这条约定写进协议里,签上了名字。
之后李某就开始找客户、带看、沟通价格,没多久就找到了买家,房子最终以275万元成交,过户办完,全部房款打到了黄某的银行卡上。
这时候按照当初的约定,多出的35万元应该付给李某。
可黄某拿到钱之后越想越不对劲:正常中介费根本要不了这么多,心里不平衡,就反悔了,不肯拿出这35万。
李某觉得很委屈:当初是双方自愿签字说好的,自己忙活半天,业主怎么能说变就变?
他多次找黄某要钱都被拒绝,没办法,就把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这35万元。
有人认为,契约精神最重要,字都签了,就应该兑现承诺。
但也有人表示,中介就是靠手里的信息差赚大额差价,这钱赚得不地道,法院不该支持。
法院这样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中介李某的诉求,李某不服气,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后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要遵守公平诚信原则。
中介手里握着买家出价、市场行情这些关键信息;一旦约定“多卖的钱全部归自己”,就天然有动力不去如实告诉业主真实价格。
说白了,这个条款等于在制度上“引诱中介不披露全部信息”,靠信息差赚巨额差价,已经超出了正常居间服务收佣金的范围。
中介本来的职责,是把所有真实情况告诉业主,让业主自己做决定。
可这个“溢价全归中介”的约定,让中介和业主的利益直接冲突:价格抬得越高,中介拿得越多。
这样一来,中介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如实告知,交易就失去了透明度,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所以该约定无效。
中介靠专业、靠辛苦拿正常佣金完全没问题。
但靠信息差设置条款、谋求高额差价,现在司法上已经不认可这个路子了。交易透明、收费清楚,买卖双方和中介才能都安心。
如果中介确实做了带看、沟通、办手续这些实实在在的工作,完全可以另外再起诉一次。
由法院根据当地行情、付出的工作量,酌情判定业主支付一笔正常、合理的居间服务费。只是不能拿到这一笔三十多万的巨额差价 。
反过来,业主也不要觉得签了这种协议、事后反悔就理所当然。
如果中介另案起诉主张合理费用,有很大概率还是要付正常中介费,不能抱着“白嫖服务”的心态。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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