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大老虎”被打了!据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部级官员宋朝华在任职期间,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高达1.48亿余元。如今,贵阳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朝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所有通过受贿拿到的钱财以及产生的孳息,都被依法追缴,全部上缴国库。
回顾宋朝华从政的经历,从1993年开始一直到2025年案发,这30多年时间内,宋朝华的岗位不断升迁。
从大邑县的基层领导岗位起步,先后主政新津、成华、眉山、南充,一路升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手握的权利越来越大。
然而宋朝华没有守住公职人员的底线,借着自己的职务身份,还有权力地位带来的影响力,帮不少企业和个人铺路。在企业经营拿项目、承揽工程这些事情上提供便利,以此换取财物。
30多年累积下来,他非法收受的财物,折算人民币达到1.48亿余元。
《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宋朝华受贿1.48亿元,已经构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宋朝华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6年6月26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本案,认为宋朝华有部分受贿属于犯罪未遂;被调查之后,主动坦白罪行,还交代了办案机关原本没有掌握的一部分受贿事实;真心认罪悔过,赃款也已经全部退缴完毕。
综合这些法定从宽情节,故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在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纵观这起案件,宋朝华从基层一步步走到副部级岗位,本该用好手中权力为民办事,却把岗位当成捞钱的工具,跨越30多年持续受贿,涉案金额过亿,难道他心中没有一丝觉悟吗?
最后,作为公职人员,一旦突破纪律和法律的红线,无论任职时间多长、职位高低,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对于这起案件,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