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吕某在已经知晓自身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三个月之内先后与两名女性发生五次嫖娼交易。后来涉案女性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供述出吕某。吕某经传唤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承认自身患病情况,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这名男子在公开报道中被称为吕某,案发时43岁。真正决定案件性质的时间点,并不是2025年的五次交易,而是2019年10月31日。
当天,吕某经疾控部门确诊感染HIV,之后接受定期药物治疗。到2025年发生相关行为时,吕某已经知道感染情况多年,这一点后来成为司法机关认定“明知”的重要事实。
我国对HIV感染者的治疗和权益保护早已有明确制度安排。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要求感染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感染别人,并不得故意传播。
感染本身不是犯罪,接受规范治疗、正常工作生活也不受禁止,法律追究的是达到犯罪构成的具体行为。
2017年,司法规则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HIV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还明确,这一罪名并不以实际造成感染结果为成立条件。司法机关审查吕某案件时,不需要先证明胡某、孙某已经感染,关键在于吕某是否明知感染状态,以及是否实施了嫖娼行为。
时间来到2025年5月至8月。吕某在宜宾市叙州区一处自建平房出租屋内,与胡某发生3次交易,支付330元;又在一处巷道出租屋内,与孙某发生2次交易,支付200元。
胡某、孙某后来均被另案处理。五次行为分散在数月内,地点和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但连在一起后,形成了清楚的行为轨迹。
药物治疗能不能改变案件性质,也值得说清。中国疾控中心艾防中心发布的《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2023年版)》要求感染者确诊后尽快启动抗病毒治疗,并把病毒载量低于每毫升50拷贝作为完全病毒抑制标准。
规范治疗对于保护感染者健康、控制病毒十分重要,但医学治疗效果与嫖娼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吕某已经接受治疗,并不能因此免除明知感染后实施嫖娼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随后掌握了相关线索。民警电话通知吕某到案,吕某按照通知前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案中,这一情节被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吕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6年8月25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和量刑情节,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认定吕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起案件最容易产生的误解,是把感染HIV和犯罪直接画上等号。现行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2017年司法解释对普通性关系与卖淫、嫖娼作了区分,正常生活和交往依法受到尊重。
吕某案件之所以走到判决这一步,核心并非患病本身,而是2019年已经明确知道感染情况,几年后仍连续实施法律明确规制的嫖娼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