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娱乐资讯网

又是和稀泥操作!重庆高新区一老人被打断四根肋骨,对方赔8万元后,民警直接调解了事

又是和稀泥操作!重庆高新区一老人被打断四根肋骨,对方赔8万元后,民警直接调解了事。老人儿子自学法律2年,硬生生把压了两年的案子翻了案:从治安调解转为刑事立案,从无人过问直到民警被问责,这中间到底藏着什么内情?
 
事情发生在重庆高新区一家果蔬店门口,年过七旬的老人排队结账时,和一名李姓女子发生口角争执。没说几句,女子连同随行的两名家人一起对老人动了手,拳打脚踢落在老人胸腹部,当场将老人打倒在地。
 
民警赶到现场后,没有第一时间启动伤情鉴定程序,也没有对打人者采取强制措施,直接按普通治安纠纷组织调解。老人当时只觉得胸口发闷疼痛,以为只是普通皮外伤,加上办案民警在一旁反复劝说,都是日常纠纷,赔钱了事最省心,别把事情闹大对谁都不好。
 
最终双方签下治安调解协议书,打人一方赔偿8万元,这起暴力伤人事件,在警方的流程里就此“案结事了”。
 
可回家之后,老人的胸痛非但没有缓解,反而越来越重,连正常呼吸、翻身都困难。家属赶紧送医做详细检查,拍片结果出来后全家人都愣了——老人四根肋骨骨折。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肋骨骨折2处以上就已构成轻伤二级,四根肋骨骨折已经明确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根本不是什么治安纠纷,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
 
老人的儿子冉林波当即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做正式伤情鉴定、转为刑事立案,得到的答复却很干脆: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字是你们自己认的,已经结案的案子不可能再翻。
 
没有人告诉他轻伤以上的案件不能适用治安调解,也没有人提醒他如果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调解协议本身就可以申请撤销。他跑了好几次派出所,得到的只有推诿和敷衍。
 
咽不下这口气的冉林波做了一个旁人看来很“倔”的决定:自己学法律,自己替父亲讨公道。
 
从那天起,他买来法律教材和法条汇编,翻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故意伤害案件的司法解释,一条一条抠字眼,一个一个查同类判例。他慢慢搞懂了,治安调解只适用于轻微伤的治安案件,轻伤以上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绝对不能用调解代替刑事追责。
 
这两年里,他跑了几十次派出所、公安分局、信访部门和检察院,材料交了一遍又一遍,被驳回过,被敷衍过,甚至被人说他是“钻牛角尖、没事找事”。但他提交的申请越来越专业,从一开始只会反复说“我父亲被打断四根肋骨”,到后来能精准引用法律条文,直接指出办案民警“以调代刑”的执法过错。
 
事情在2026年终于迎来转机。在冉林波持续的信访和举报下,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重新审查了该案,于9月4日正式出具刑事立案决定书,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同时,针对前期两名办案民警有案不立的执法过错,公安督察部门作出了处理: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子是翻过来了,但整个过程看得人五味杂陈。我们当然可以为冉林波的坚持鼓掌,为法律最终的公正叫好,但也不得不问一句:一个明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为什么要靠受害者家属自学两年法律、跑了两年信访才能纠正?
 
本该由执法机关主动守住的法律底线,为什么要让普通老百姓用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倒逼?
 
这些年基层执法里的“和稀泥式调解”并不少见。一些办案民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只要双方能谈拢赔偿,就不管案件性质,一律用调解结案。表面上看是化解矛盾、提高效率,实际上是降格处理案件,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消解。
 
就像这起案件,四根肋骨骨折的伤情摆在那里,只要按规定走伤情鉴定程序,一眼就能判断出是刑事案件。可办案民警偏偏跳过了法定流程,用一张治安调解协议就把案子压了下去。这很难用“工作疏忽”来解释,更像是对法定职责的漠视。
 
更值得讨论的是最终的问责结果。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更偏向内部提醒教育,算不上实质意义上的处分。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属于明确的执法过错,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压案两年、以调代刑的过错,最终只换来这样的处理,这样的力度能不能震慑同类问题,能不能挽回公众对执法的信任,答案恐怕要打个问号。
 
冉林波的故事很有韧劲,但我们不该期待每个受害者都被迫变成“自学法律的维权者”。法治社会的正常状态,应该是执法机关主动依法办案,老百姓不需要精通法条,也能在报警后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如果维权的前提是把自己逼成半个律师,那维权的成本就太高了。
 
这起翻案的故事从来不是什么爽文,它更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基层执法中“以调代刑”的顽疾,也照出了普通人维权的艰辛。和稀泥换不来真正的和谐,压下去的案子迟早会翻过来。对执法者而言,守住法律的底线,才是对矛盾最好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