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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明知是蛇吃后举报商家均被处罚##动机向善不能抵消行为违法#】一桩“为举报违法而自身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前不久迎来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事情要从2024年3月的一个晚上说起。那晚,张某带着朋友走进广州一家餐馆。他进店前就开始录像,坐下后对服务员说在网上看到这家店有水蛇粥。 ​

【顾客明知是蛇吃后举报商家均被处罚动机向善不能抵消行为违法】一桩“为举报违法而自身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前不久迎来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事情要从2024年3月的一个晚上说起。那晚,张某带着朋友走进广州一家餐馆。他进店前就开始录像,坐下后对服务员说在网上看到这家店有水蛇粥。服务员说水蛇粥没有,但有眼镜蛇。双方谈好价格和做法后,张某点了这道菜,和朋友一起吃了。3天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说这家餐馆卖野生眼镜蛇,要求查处并退赔款项。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经鉴定,那道菜用的原料确实是蛇类动物。涉事餐馆被处罚了,但张某也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他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败诉。之后,张某上诉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8月19日,广铁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公民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的经营者,但这种权利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为必要前提。明知是野生蛇类还吃,事后的举报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案件尘埃落定,但留给社会的思考并未终结。上述案件中,为何不能免除张某的法律责任?可以说,这一疑问的答案,藏在法治的底层逻辑与社会治理的深层要义之中。

动机向善不能抵消行为违法

首先,法律评判违法,先看客观行为,再看主观动机。本案中,张某明知眼镜蛇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法律明确禁止食用,却依然主动点餐、食用,客观违法事实清晰、主观故意明确,违法要件成立。其举报取证的善意动机,只能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小,可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却无法彻底抹去违法事实、免除法定责任。

其次,正义的实现,必须依托正义的手段。公民有举报权,但行使权利不能以违法为代价。如果允许公民通过违法方式来获取举报线索,那就等于允许用非法手段去维护一个合法的结果,整个执法体系的正当性都会受到质疑。说得直白一点:你想举报别人违法,自己先违了法,这个逻辑说不通。

最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条例打击的是整个“消费链”。有供给才有杀害,有需求才有市场。食用者是终端消费者,是利益链的最后一环,必须承担责任。“卖”是供给端的恶,“吃”是消费端的恶。把两边都罚了,才是真正掐断了这条黑色产业链。(作者郑金雄,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法律面前,善意没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