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尽头,不一定是死亡,也可能是慢慢衰老。当犯人老到走不动、吃不下、甚至起不了床时,监狱该怎么办?难道还要负责给他们“养老”吗?
网络上关于这件事的讨论,长期游走在两个极端。一部分网友义愤填膺,直言不能拿纳税人的钱给恶人养老。
另一部分声音又反复强调司法人道主义,主张只要丧失危害能力就应当尽快假释、保外就医。
两边各站一个山头,吵得热火朝天,却很少有人愿意蹲下来看看夹缝里的现实困境。
这件事既不是简单的“该不该养老”的道德选择题,也不是纯粹冷冰冰的法条解释,它更像一套社会系统暴露出的衔接漏洞。
很多普通人朴素的情绪完全可以理解,一个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当初给受害家庭带去毁灭性的伤痛,受害者家属一辈子困在悲剧之中。
若干年后,犯人垂暮多病,要耗费公共财政接受看护、医疗,老百姓心里过不去这道坎实属正常。普通人会本能发问:凭什么作恶之人,到老反倒有公家兜底照料?
如果监狱最终变成特殊养老院,无期徒刑的威慑力会不会悄悄打折扣?这份朴素的民意,不应当被简单贴上非理性的标签,民众对刑罚威慑的期待,本身就是法律公信力很重要的一块基石。
但仅仅顺着情绪走,把所有责任一股脑推给监狱,其实并没有摸到问题的根子,现实的吊诡之处恰恰就在这里:法律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让监狱承担养老职能。
翻看现行的减刑假释规则,对于年满65岁基本丧失自理能力,以及80周岁以上的老年罪犯,立法层面已经给出了从宽假释的路径。
这套制度设计的初衷很清晰:一旦犯人不再具备社会危险性,就尽量把人移交到社会,避免监狱变成养老托管机构。
可纸面上畅通的出口,落到现实当中,却撞上了一堵厚厚的墙,也就是假释的硬性前置条件,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
这是整条制度链条上最容易被外界忽略的关键点。试想一个三十多岁入狱的重刑犯,二三十年刑期熬过去,父母早已离世,配偶多半已经离散,子女因为当年的伤害事件与其断绝往来。
等到他老病缠身之时,去哪里找愿意接收自己的家属?住房、生计又从何而来?
这就形成了非常拧巴的闭环:家属拒收,基层社会缺少配套安置机制,假释与保外的通道直接空转。
放,不敢随便放;继续关押,就被动演化成了事实上的老病托管。不少监狱设立专门的老残监区,不再以强制劳动改造作为考核重心。
看上去是人道主义处置,可仔细深究,这里的“改造”已经名存实亡,一个隔绝社会二三十年的老者,没有机会重建社会关系,也无法习得当下社会的生存技能。
所谓服刑,剩下的仅仅只是维持监区内秩序的托管而已。
隔壁日本早已出现老年群体刻意实施轻微犯罪,主动回到监狱寻求吃住医疗庇护的社会怪象。监狱沦为底层老人的避难所。
我们当下虽尚未发展到那一步,但风险的苗头已经显现,当一批又一批长刑期犯人陆续步入老年,如果社会端的安置出口持续缺位,长此以往,同样的困境也会慢慢向我们靠近。
长刑期罪犯的社会关系归零、经济来源归零、谋生能力归零,即便法律把门打开,门外却是万丈悬崖。
监狱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在押人员服刑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就医权,这和社会化养老完全是两码事。监狱本身既没有编制,也没有专项预算来做养老照护。
只是当外部接收链条全部失灵的时候,监狱就被架在了半空,被迫接过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兜底工作。
于是就出现了两头受气的局面:继续关押耗费公共开支,招致民众非议;贸然释放又缺少安置依托,潜在的社会风险悬而未决。
一边是民意对刑罚威慑力的期盼,一边是司法人道主义的底线,再叠加财政与社会安置的现实难题,三方拧成了一个解不开的死疙瘩。
单纯争论“应不应该拿公家的钱伺候老年重刑犯”,其实找错了靶心。矛盾的根源不在于监狱,而在于整套衔接机制出现了断层。
我们不能一味要求监狱独自扛下所有压力,也不能一味顺着朴素民意,直接否定在押人员基本的生存就医权利。
未来真正要补的短板,恰恰就在假释、保外就医之后的后半段。家属不愿接收的时候,社会层面能不能搭建过渡安置、救助帮扶的渠道?不能把“家属愿意接收”变成老年罪犯假释唯一的独木桥。
刑罚的意义,既要告慰受害者,守住惩戒的底色,同时也要提前布局,正视长刑期犯人衰老之后这道绕不开的社会命题。暮年重刑犯困局,拷问的不只是法律条文,更是整个社会治理的智慧。
信源:法治日报|《老病残罪犯收押后如何开展教育改造?——上海南汇监狱现代化转型实地调查》
司法部官网|《山东监狱建立“四位一体”工作模式 着力提高老病残罪犯健康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