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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已婚女子大半夜的跟外面的男子潇洒,饮酒后二人去宾馆里开了房,进入客房后

山东潍坊,已婚女子大半夜的跟外面的男子潇洒,饮酒后二人去宾馆里开了房,进入客房后男子发现女子还在经期,也就没有发生其他事,只不过是褪去衣物相拥而眠。第二天上午,男子离开,下午的时候,女子离世再也没有醒过来。保洁阿姨入内打扫的时候,发现女子身无长物,离世的场景毫无体面可言。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医疗诊断显示:女子属于基础疾病猝然离世,排除刑事。

家属不服气,把宾馆跟男子都给上诉了,索赔62万元。

(大河报,9月20日报道)

人这一辈子,生前不知生后事。活着的时候,背着老公潇洒;走的时候,毫无体面可言。

一女子王某,偷偷的背着自己的丈夫,跟外面的一位男子李某,保持着长达4年的不正当的关系。

维持着关系期间,王某每次跟李某相约,都是在外面见面,偷摸着约会、吃饭喝酒、开房恋爱。

事发这一天,原本还是按照计划进行,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

王某也是个酒罐子,很喜欢约李某出去陪她喝酒,喝酒也算是她人生中的一大乐事了。

可王某自己似乎忘记了一点,这一天,她还在经期内,身体不是很舒服,王某还是决定放飞自我,在经期外出喝酒。

李某也不扫兴,陪着她,一杯接着一杯,慢慢的,就喝到了深夜。

快到凌晨的时候,王某也喝尽兴了,她就跟李某使了眼色,两个人今晚都不回家过夜了,直接就准备去宾馆里开房。

根据以往的经验,二人是不会共同出现在前台的,所以当时就是王某先去前台开房付钱,支付了将近200元的房费。

看到王某快要登记好了,李某过来了,前台也示意让李某来登记,李某跟王某都挥手表示:男士不需要登记。

总之,意思就是,你们懂的啊。

随后王某就跟李某两个人上了电梯,进入了客房内。

王某进入房间之后,完全的自由的,将身上的衣物全都给褪去了,一丝不挂的就瘫在床上。

本来李某倒是想要发生点什么事情的,但是发现王某还在经期,当时污物已经弄脏了床单,李某也就没啥兴趣了。

加上王某在房间里,因为喝醉了,一直疯狂的呕吐。

期间李某也一直在照顾王某,给她处理,并且安排她休息了。

二人就这样,简单的就睡着了,第二天上午八九点的时候,李某醒来,王某还在睡觉,李某就自己一个人先离开了。

离开之后,王某独自一个人在房间里,但是状态还是不大好,宿醉、经期,因素叠加,她已经开始意识模糊了。

到下午1点多的时候,等到打扫阿姨进屋时,王某已经离世了,当时一丝不挂,浑身没有衣物,毫无体面可言,就这样安静的走了。

阿姨看到这一幕,立刻告诉给了酒店的经理,经理进屋勘察了情况,立刻也打电话报个警。

随后执法者进屋,至此案发。

从王某的手机里,看到她在离世之前,一直给一位男子李某打电话,但是并没有接通,先联系了李某过来。

李某表示,他当时没有接听电话,是害怕王某已经回家了,以为是他丈夫打的。但是李某表示,他离开的时候给王某安顿好了,当时人还是好好的。

王某的家属得知后,先给她做了医疗鉴定,属于猝 死,随后就料理了后事。

办完后事,王某家属将宾馆、李某都给上诉了,索赔62万。认为宾馆跟男子,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之后,认定宾馆已经尽到义务,男子也不存在刑事责任,对女子也尽到救助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况。一审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

《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侵权四大要件如下:

①行为人存在过错;②实施加害的行为;③发生了损害的后果;④行为跟损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李某不需要担责,无证据证明他有劝酒灌酒的行为;离开的时候王某有呕吐的行为,后来睡觉,不苛求普通人预见她会猝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经营场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管理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义务不是无限的,只能在设施缺陷、管理方面尽到责任,其安全才能赔偿。

作为酒店的管理人员,不能随意进入顾客开房的房间内,这个涉嫌违法。

信源:大河报

评论列表

用户98xxx80
用户98xxx80 2
2026-09-21 19:21
[大哭][大哭][大哭]
大耳朵百姓
大耳朵百姓 2
2026-09-21 19:16
这下好了,快乐过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