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上瘾了?”月薪3500的保安,合同到期后跳槽,换了个地方继续当保安,老东家却直接搬出竞业协议,张口就要索赔20万,还跑去申请仲裁,结局直接反转!
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服务,2019年3月,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3500元。
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写明职工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2021年3月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继续担任保安。老东家认为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赔20万元。李某的说法很朴素: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这个案子争的就是一件事,李某到底是不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写得很清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务或岗位足以使他们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李某的主要职责是每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这个岗位能接触到什么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技术配方?经营策略?都不沾边。某保安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李某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可能。
仲裁委员会认定,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公司与李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20万违约金的请求被驳回。
这个案子后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选入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于2025年4月16日发布。入选典型案例意味着它成了一个标杆,要求各级裁审机构在处理竞业限制争议时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光看合同上有没有签竞业限制条款,还得看这个人到底该不该被限制。
2025年9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共二十五条,专门针对实践中企业把保安、前台等普通岗位也纳入竞业限制的现象作出规范。
指引第六条明确,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一个巡逻保安,换家单位继续巡逻,既没有带走客户,也没有泄露技术,更谈不上对原公司造成什么竞争损害。用20万的违约金来卡住一个3500元月薪的劳动者,这不叫保护商业秘密,叫滥用权利。
仲裁委的裁决让很多人松了一口气,也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工具,不是限制员工跳槽的武器。用错了地方,法律不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