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已婚女子与情人喝酒到半夜,又到宾馆开房,次日早上,男子怕女子丈夫发现,便匆匆离开。岂料,保洁进房后发现,女子小腿发紫,赤身裸体躺在床上,早已没了呼吸,床单上还有血迹!事后,女子家属向宾馆及男子索赔62万,法院判决却令人意外!
9月20日,红星新闻报道了这则法院判决案例。
事发在2025年2月2日山东潍坊某宾馆。这天下午1点,前台提醒客房保洁,8827号房间已经到了退房时间,让保洁阿姨去提醒客人退房。
可当保洁敲了半天门,屋里没人答应,便拿了房卡刷卡进入。
当保洁进入房间后,眼前的一幕顿时吓了她一跳!只见一女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而床单上还有不少血迹,女子小腿也一片发紫。
保洁判断女子可能没有了呼吸,便立即叫来经理,经理得知后连忙报警。
警方到达宾馆后,发现女子早已没了呼吸,而通过宾馆入住登记,发现死者是已婚女子王某,与她一起入住的还有男子李某。
警方很快传唤了李某,李某也交代了他与王某入住的始末。
原来,李某和已婚女子王某已经保持了秘密的情人关系接近4年,曾经多次发生过关系。
2月2日凌晨,王某喊李某一起出来喝酒,两人喝了不少酒之后,便来到宾馆开房。
根据宾馆提供的视频记录,王某花钱开了房,两人一起登记入住,期间并无特殊异样。
至于进入房间后,两人发生了什么,李某的描述是两人都喝的有点多,在房间里并未发生关系。
到了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床单上有血迹,王某表示自己来了例假,还没退干净,期间王某还不断呕吐,对方则说自己喝多了。
至于李某为何在早上要匆匆离开宾馆,李某解释说,他害怕他与王某的私情被王某丈夫发现,于是提前离开了宾馆。
不过,李某也强调,他离开宾馆后也多次给王某打了电话。
经过法医检查,王某是死于猝死,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可王某的家属不同意,他们认为宾馆和李某对王某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两方赔偿62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宾馆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宾馆在王某和李某入住时就已经进行了登记并确认了两人的状态,王某饮酒及其身体状态,对于宾馆来说是隐私,不能苛求宾馆能及时掌握。
保洁第一时间前往房间查看,而宾馆经理也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
宾馆在此案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与王某的死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李某在王某不断呕吐时给予了关注和关心,对于床单的血迹,按照例假行为的解释,按照常识判断也合理。
当然,王某醉酒,作为同饮之人,李某对王某有救助义务。当李某离开宾馆后,他多次打电话给王某,没有不管不顾,应该说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某的死是因为饮酒过量导致的猝死,是不可预见的,应该说与李某的因果关系不大,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动邀请李某饮酒,应自行承担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