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70多岁的老人在果蔬店排队结账,和一名女子发生了纠纷,女子扬起手来打了老人一巴掌,老人就还手。后来,女子把丈夫和儿子叫来,三人一起殴打老人,导致老人四根肋骨骨折,造成轻伤一级。
事情发生后,民警将此事定性为互殴,按行政处罚办理此事。但是老人的儿子拒绝调解,要求民警按刑事立案。但民警还是组织双方调解,最后老人获得了8万元的赔偿。
但是后来老人的儿子看到殴打他父亲的人,一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两年之后向公安局提出控诉,要求对当年办案的两名民警作出纪律处分。一个民警被诫勉谈话,另一个民警被警示谈话,老人儿子认为,对民警的处分太轻了,应当对他们进行政务处分。同时,他始终认为这件事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
这件事情发生在2024年的6月2日,当时冉先生的父亲在一家果蔬店,已经挑好了一些水果蔬菜,正在排队结账。
可是在排队结账的过程中,一个女子和冉先生的父亲争吵起来,双方起了纠纷。
当时这个女子先动手,打了老人一个耳光,老人也不服,就还手了。
女子一看自己要吃亏了,就叫来了自己的丈夫和儿子。
女子的丈夫和儿子来了之后,也不容分说,三个人就一起殴打冉先生的父亲。
可怜的老人,本来就是残疾老人,他都70多岁了,被女子一家三口殴打,根本无力抵抗。
老人年纪那么大,被三个人殴打之后,4根肋骨被打骨折,经过鉴定,老人是轻伤一级。
本来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按照法定法律规定,就应该按照刑事立案的。
但是当时民警来处理这件事,一开始的时候是定性为互殴,就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受理。
冉先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服,他看着受伤严重的父亲,70多岁了,还是个残疾老人,居然被一家三口殴打,他十分的气愤,就对父亲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父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既然这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他就要求办案民警依法对这一家三口进行刑事立案。
冉先生认为,这一家三口在公共场合公然对一个70多岁的残疾老人进行殴打,这是非常恶劣的事情,民警不能将这个刑事案件错误地认定为治安行政案件。
为了为父亲讨一个公道,冉先生多次要求民警按照刑事立案,但是这件事拖了三个月,民警都没有将这件事进行刑事立案。
民警不但没有将此事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立案,还多次组织调解,但是冉先生都拒绝了,他希望民警能够按照刑事立案。
即使这样,民警依然组织双方调解,后来,冉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接受了对方8万元的赔偿。
对方赔偿了8万元之后,冉先生对依然此事一直耿耿于怀,他看到殴打他父亲的人,一直没有被刑事追责,两年之后,他就向公安局提出控诉。
他要求对当年办案的两名民警作出纪律处分,他认为当时办案的两名民警有案不立,他们也是涉嫌玩忽职守。
于是,然先生实名控告办案民警,认为他们玩忽职守、消极拖延办案,本该刑事立案,却以治安调解结案,这是降格处理案件。
他要求彻查办案民警不作为,滥用职权,要求对这两名民警进行追责。
但是后来冉先生得知,当时办案的两名民警,一个被诫勉谈话,一个被警示谈话。
冉先生认为对这两名民警的处分太轻了,应该对他们进行政务处分。
至于当时一家三口殴打老人的案件,这已经被刑事立案调察,但是他又后来得知,有一个嫌疑人已经被取保候审,另外两个人员处置方案也没有公布。
对于这两件事,冉先生都很不满意。
对于两个民警的处理结果,他认为处罚太轻,他继续提交信访复核材料,提出诉求,要求深挖办案民警,有案不立,降格处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同时他要求检察院介入,开展立案监督,他要求公平办理此事。
除此之外,他要求对殴打他父亲的人,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
老人已经是轻伤一级,对方是三个人殴打一个残疾老人,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责。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这里有一个细节要注意,那就是冉先生已经接受了8万元的调解结果,如果当时双方约定不在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冉先生就不应该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至于当时的两名办案民警,如果确实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可以对他们进行行政处分。
《警察法》第46条规定:警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属于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是政务处分,所以冉先生才会主张更正式的法律追责。
那么,你对这件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