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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梅被查

9月18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泰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峰梅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公开资料显示,
刘峰梅,女,汉族,1969年11月出生,山东昌乐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农业推广硕士。曾任泰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曾在潍坊市机械设计研究院工作,先后任诸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泰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早期工作经历集中在潍坊地区:
1990年进入潍坊市农机研究所工作,历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等职,
2000年之后任潍坊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农机研究所所长等职务。‌‌
2003年起进入地方政府任职,历任诸城市副市长、诸城市委常委副市长、诸城市委副书记、诸城市市长,
2020年10月调任日照市岚山区委书记。‌‌
2022年1月起任泰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25年9月升任泰安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还曾兼任泰安市红十字会会长,是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泰安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2026年6月29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免去其泰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16年02月,任诸城市委副书记,诸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山东省泰安市委常委,
泰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2026年9月终止资格2)。
2026年4月,刘峰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2026年9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泰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峰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刘峰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无偿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刘峰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峰梅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泰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