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关系,每次100元,共计200元。后来,这两名女子均被抓捕,很自然的就道出了他们和男子之间发生过关系。最后一查,这男子,才知道他得了艾滋病,最后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可男子觉得冤枉自己,有坦白情节,并且也积极服用药,为什么还判刑呢?
李某想不通一件事:我没把病传出去,怎么还是坐了牢?
他的理由听起来挺充分,2019年确诊艾滋病,之后六年按时吃药,病毒控制得稳稳当当,五次交易,每次都用安全套,事后两名女子筛查,一个都没感染,到案后主动交代,认罪认罚,没害人,没后果,态度好,凭什么判我一年?
这个疑问,很多人都有,十个知道这个案子的人,八个第一反应是:没传染也犯罪?那以后谁还敢去做检测?问题的根子,出在很多人把医学上的安全,当成了法律上的安全。
医学界这些年一直在推一个概念,叫U=U,持续检测不到病毒,就不具传染性,世界卫生组织认,中国疾控中心也认,按这个标准,一个按时吃药、病毒载量长期低于检测限的感染者,通过性行为传播病毒的风险几乎为零,李某服药六年,大概率就是这种情况。
但刑法不认这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写得清清楚楚,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又补了一刀,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按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这条法律的逻辑很明确,犯罪在掏钱那一刻就成立了,不在传染那一刻,戴没戴套,吃没吃药,传没传出去,统统不影响定罪,只能在量刑的时候拿出来求情,法院给李某一年,罚两千,已经是法定刑期内往最低处靠了,该认的自首认了,该考虑的防护措施也考虑了。
一年,是这套逻辑下能给出的最轻答案。
这跟醉驾是一个道理,喝了酒开车,哪怕一路平安到家,没蹭到任何人,照样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律不跟你赌概率,它直接把产生风险的行为本身给禁了,艾滋病一旦感染,终身服药,无法治愈,法律不能等到有人中招了再动手,那时候已经晚了。
但这里有一个拧巴的地方,值得认真想一想,传播性病罪的立法初衷是好的,守住公共卫生的底线,没毛病,可当它落到具体的人身上,落到一个坚持服药六年、每次采取防护、到案后如实交代的感染者身上,一年实刑到底是不是最优解?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这些年一直在提醒各国:对HIV传播行为过度刑事化,可能适得其反,因为恐惧坐牢,很多人会选择不去检测、不去治疗、不告诉伴侣,而这些,恰恰是防控艾滋病最有效的手段,一个感染者如果因为害怕法律而躲起来,受损的不只是他一个人。
法律守住了红线,这没错,但红线之外的东西,判决书不会回答,李某入狱一年,出来之后他还是一个需要终身服药的感染者,这一年的牢狱经历,会不会让他对继续治疗产生抵触,会不会让他对社会产生更深的疏离,这些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
说白了,这个案子真正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在于李某被判了一年,而在于医学上已经认定的安全行为,在法律上仍然不安全,李某做了他能做的一切来降低风险,按时吃药、采取防护、配合调查,结果发现这些努力在定罪环节统统不算数,只能等到了量刑阶段换一个轻一点的刑期。
这就造成了一个现实困境:一个HIV感染者想守法,光吃药不够,光坦诚也不够,他得在每一次性行为之前确认对方完全知情且自愿同意,这套要求放在正常关系里已经够难,放在交易性的性行为里,就更是天方夜谭。
法律惩治的是把别人置于风险中的行为,这一点必须坚持,但对于那些已经把风险降到最低、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并且积极配合的人,司法能不能留出更多的余地,这是这个案子留下的真问题。
李某用530块钱换了365天,这笔账法律算得很清楚,只是有一笔账,法律没算,他出来以后,还会不会继续吃药。
对此,你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信源:
光明网 ——《男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多次嫖娼,法院判了》2026.9.1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