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把房子出租,租期一年,月租2500元,不料,租客住了10个月,租客父亲在房间里跳楼身亡,男子急了,房子成了凶宅,以后既难出租,更难变卖,房子大幅度贬值,这笔损失得有人买单,男子告到法院,要租客赔他50万元,租客不认账,说自己当时不在场,父亲是成年人,他要一心寻死,儿子没义务24小时盯人,凭啥要赔偿?结果亮了!
老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搁着浪费,不如租出去,他把房子挂了出去,没过多久,租客来了。
2025年2月,老张和小刘签了租赁合同,月租2500元,租期一年,双方满意,小刘立刻就搬了进去。
可没想到,小刘刚住了10个月,眼看再有两个月房子就到期了,小刘出去办事,小刘父亲一个人在家里。
可不知怎么回事,小刘的父亲从屋里跳了下去,120赶来,赶紧把刘父送到了医院,可抢救无效,刘父还是死亡。
老张得到了消息,瞬间脸都变了,好好的房子出了这种事情,岂不是房子就变成凶宅?
他越想越憋屈,这样一来,房子就大幅度的贬值,以后既难出租,也难卖出。
即便是有人肯卖,那也会出价便宜,毕竟谁也不会购买一套出过事的房子。
老张一气之下把小刘告上了法庭,索赔50万元,这房子贬值,必须由小刘给他补上。
老张认为,小刘明知道自己的父亲有跳楼倾向,还患有抑郁症,为啥不把父亲看的紧一点。
因此,小刘对父亲没尽到他作为儿子的看护义务,最终导致父亲跳楼,成功把他的好房子变成了凶宅。
也就是说,从此以后,这房子毁了,不值钱了,也卖不出去了。
小刘这边也是有苦难言,一边是父亲死亡,他悲痛欲绝,发生这样的事情,谁也是始料未及的。
他就说了,事发时自己根本不在现场,一个成年老爷子要寻短见,儿子又不能24小时守在父亲身边。
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成年子女对成年父母有寸步不离的监督看护义务,父亲是自己跳了,不能全算在他这个儿子头上。
一审认为,虽然房子墙没裂,水电没坏,物理功能一点没损坏。
但是,按照风俗习惯,大家就是要讲究房子是不是凶宅。
只要非正常死亡一沾边,买家和租客的心里就过不去,出租和出售大概率会贬值,可到底贬多少,没办法精算。
于是,法院搬出公平原则,酌情让小刘赔老张10万。
小刘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老张把房子租给了小刘,小刘不在家时,父亲跳楼身亡。
虽然刘父的死亡并没有造成房屋的墙体和水电等物理功能的损坏,但却会实质导致房子的贬值。
大众对非正常死亡的凶宅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这种趋吉避凶的民间习惯,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也就是说,虽然房子没坏,但房东老张的财产权益确实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侵害。
依据这条规定,老张的索赔诉求天然具备法理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凶宅的贬值损失属于客观存在的经济损失,但很难通过常规的房屋估值方式,精准算出具体的损失金额。
因此,法院没直接支持老张50万的索赔,而是参考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小刘赔偿10万元。
小刘作为房屋的实际管控人,对承租空间负有合理的管理义务。
他明知道父亲有轻生风险,却将父亲独自留在屋内,不能以没有24小时看护义务完全撇清责任。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刘赔偿给老张10万元损失费。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