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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心里会冒出一个疑问, 河南那个大学生掏鸟窝,最后判了十年,广西有个农民砍自己地里种的林木,被判两年,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的南博原院长徐湖平,只判了三年,还有二十万的罚款。 很多普通人看完这几份判决之后,心里会觉得不是滋味。大家倒也不是打算直接否定法律给出的判决,只是站在普通人的视角,很难理解,同

很多人心里会冒出一个疑问,
河南那个大学生掏鸟窝,最后判了十年,广西有个农民砍自己地里种的林木,被判两年,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的南博原院长徐湖平,只判了三年,还有二十万的罚款。
很多普通人看完这几份判决之后,心里会觉得不是滋味。大家倒也不是打算直接否定法律给出的判决,只是站在普通人的视角,很难理解,同样属于违法的行为,最终判罚的差距,能拉得这么明显。
网上很多讨论,其实容易把案件本身的性质混在一起。不少人只会盯着刑期长短,只看最终结果,不太清楚这三个案子,定罪依据、用到的法条,还有追责的范围,其实完全不是一回事。我们可以抛开那些情绪化的想法,简单梳理里面的法律事实。
徐湖平的判决,很多人会误以为,是国宝文物流失这件事让他获刑。但法院最终定下来的罪名,只有受贿罪。他在担任南京博物院相关领导期间,利用手上的职务便利,帮合作企业对接工程,从中收受好处,三年刑期和罚金,对应的就是受贿这件事。文物流失这件事确实真实发生,他跳过规范的调拨流程,把《江南春》这类珍贵书画流转出去,造成国宝外流,但是在法律认定上,这部分只能算作失职失责,做了党纪政务层面的处理,没有追究对应的刑事责任。这里有很多网友不清楚的地方,当年这批文物是在国有体系内部流转,达不到相关文物犯罪的刑事要件,算是旧法条留下的界定漏洞。
河南的掏鸟案,当事人当年还是在校大学生,猎捕售卖燕隼,按照当时旧的司法解释,单纯依靠数量判定情节,所以量刑很重,后来相关新规调整了判定标准。广西砍伐林木的案子,很多人不知道,就算树木是自己栽种,采伐也需要提前办证,无证砍伐就构成犯罪,这个判决是缓刑,不用进监狱关押。
法律审判看重的是法条要件能不能对上,老百姓感受公平,更多是看行为带来的后果大小。这些判决在程序上合法,但是公众很难感知到量刑之间的平衡,相关案件细节公开程度也有限,这大概就是这件事能持续引发讨论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