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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

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关系,每次100元,共计200元。后来,这两名女子均被抓捕,很自然的就道出了他们和男子之间发生过关系。最后一查,这男子,才知道他得了艾滋病,最后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可男子觉得冤枉自己,有坦白情节,并且也积极服用药,为什么还判刑呢?

“我的病我知道,我也一直在吃药,病情控制得好好的。我跟她们发生关系的时候,都做了措施,我又没有想过要害谁,怎么最后还给我判刑一年?”

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始终觉得自己挺冤。

他想不通的一件事就是,自己虽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并不是故意想把病毒传给别人。平时他也按时服药,生活看起来和普通人没什么区别。

在他看来,自己已经尽力控制风险了。

可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李某明明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却还是先后五次花钱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事情败露,也是因为其中两名女子后来被警方查获。

起初,两名女子被调查时,对自己的情况还有些遮遮掩掩。

可当警方进一步询问她们近期接触过哪些人时,两个人陆续提到了李某。

“有过几次,是花钱发生关系。”

这一句话,让警方开始顺着线索往下查。

随后,李某进入警方视线。

面对询问,他一开始并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刑事案件的程度。

他承认自己确实有过嫖娼行为,也承认自己曾经接受过相关治疗。

警方进一步核实后发现,李某早已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这一下,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李某自己也开始着急。

“我承认我嫖娼,这个我认。”

“但是我没有传染给她们啊!”

“而且我每次都做了措施。”

到了后来,他甚至反复强调,自己一直在吃药,检查指标也控制得不错。

在李某看来,这些情况都应该成为从轻处理的理由。

他甚至觉得,自己既然没有造成对方感染,就不应该因为这件事坐牢。

可是,法律关注的并不只是“最后有没有传染成功”。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对李某来说,真正麻烦的不是简单的一次嫖娼行为,而是他在已经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实施嫖娼行为。

这也是他一直想不明白的地方。

开庭的时候,李某仍然在为自己辩解。

“我承认错误,我也配合调查。”

“我没有逃跑,也没有隐瞒自己的情况。”

“我平时一直吃药,医生也让我坚持治疗。”

“我真的没想着传染别人。”

他说这些话的时候,语气明显比刚被调查时低了很多。

因为他慢慢意识到,事情已经不是罚款或者行政拘留那么简单。

法庭最终结合案件情况,对李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可从法律角度来说,坦白、认罪态度、治疗情况等,可以成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并不会当然消除已经成立的犯罪责任。

尤其是李某已经知道自己的感染情况,却仍然先后五次嫖娼,这一点成为案件中的关键事实。

生活中,很多人容易产生一个误区:“只要没有传染给别人,就没事。”

实际上,两件事情不能简单画等号。

传播性病罪本身,并不以最终造成他人感染作为成立条件;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不影响该罪成立。

当然,如果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实施相关行为,并最终导致他人感染,依法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进一步规定。

所以,李某最后才真正明白,自己所谓的“我做了措施”“我一直吃药”“我没有传染给她们”,并不能简单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治疗当然重要。

控制病情也重要。

但治疗和守法是两回事。

一个人知道自己患有传染性疾病以后,更应该按照医生和法律的要求保护自己,也保护别人,而不是抱着“只要措施做了就没问题”的侥幸心理。